欧洲人权公约,列出了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永远不会违反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或禁止酷刑权、自由和安全权以及私人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
该公约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基础,允许每个人对人权有相同的理解,无论该人居住在欧洲的哪个国家,即使这些国家没有相同的政治、法律或社会传统。
写于二战后的几年
该公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几年中构思和编写的 保护个人免受其国家的滥用, 在人民和政府之间建立信任,并允许国家之间进行对话。
自 1950 年以来,欧洲和整个世界在技术和个人观点和社会结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由于过去七年的这些变化,过去现实的差距和公约某些条款的制定缺乏远见对如何理解和保护公约提出了挑战 人权 在当今世界。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欧洲公约》必须不断发展。 它经常被修订,并增加了新的协议以扩大人权的范围,考虑到社会的变化,包括与新技术、生物伦理或环境有关的问题,以及我们今天认为正常的其他问题,例如作为财产的保护,自由选举权或行动自由权。
制定欧洲公约文本的开发人员在人权尚未成为立法和社会模式中心的时代接受教育和运作。 这就是为什么有必要首先制定它。 在刚刚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并面临许多非常严峻挑战的世界中,它必须在政治上达成一致,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国家可能还没有为世界人权做好充分准备。
技术发展和社会态度的新现实
自该公约于 1950 年开放供签署以来,人们对死刑和基于性别和残疾的歧视等问题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此外,欧洲公约也必须适用于 1950 年不存在的事物,例如公共场所和商店中广泛使用的安全摄像机(称为闭路电视)、体外受精 (IVF)、互联网、各种医学进步,以及许多其他事情。
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理事会的主要法律机构 欧洲 解释欧洲公约和有关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或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它的案件的规则,对许多社会问题做出了裁决,例如堕胎、协助自杀、搜身、家庭奴役、佩戴宗教标志在学校,保护记者的消息来源和保留 DNA 数据。
在某些情况下,有人批评《欧洲公约》,更具体地说是对它的解释,认为它已经“超出了公约制定者签署时的想法”。 这些主张通常是由某些保守党派提出的,但在分析这些主张时,他们实际上被发现是错误的,并且对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方式几乎没有理解。
对欧洲人权法院“司法激进主义”的反对,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是基于法院实际有问题的决定,通常可以追溯到申诉人不同意判决而不是事实的问题法院正在根据当前情况解释欧洲公约的某些方面,包括其他国际人权法。
处理欧洲公约 作为“活的工具” 如果法律要适应这些变化,而有意义的人权要保持现实,则至关重要。 随着世界的变化,《欧洲公约》必须成为“活的文书”,而不会改变人权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