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有加入《欧洲人权公约》(ECHR)的法律义务,并自 2019 年起恢复了加入欧洲委员会公约体系的程序。 然而,欧盟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因此如果欧盟没有注意到任何保留意见,那么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相冲突的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存在法律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欧盟加强其人权责任是可取和必要的,包括加入《欧洲人权公约》。 然而,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甚至可能尚未考虑或实现。 其中之一是在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情况下,残疾人的权利和精神健康问题。
写于二战后的几年
ECHR 是在二战后的几年中构思和编写的,旨在保护个人免受其国家的虐待,在民众和政府之间建立信任,并允许国家之间进行对话。
欧洲 总的来说,自 1950 年以来,整个世界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个人和社会建构的观点方面。 随着过去七十年的这些变化,过去现实的差距以及在制定《欧洲人权公约》某些条款时缺乏远见对感知和保护提出了挑战 人权 在现今世界里。
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人权公约》包括限制社会心理残疾者基本权利的文本。 1949 年和 1950 年起草的《欧洲人权公约》授权无限期剥夺“精神不健全者”的权利,原因无非是因为这些人有心理障碍。 该文本由英国、丹麦和瑞典的代表制定,以英国为首,授权优生引起这些国家在制定公约时的立法和实践。
优生学被广泛接受为人口控制社会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英国、丹麦和瑞典代表努力纳入豁免条款的根源,该条款将授权政府的政策隔离和关押“精神不健全的人、酗酒者或吸毒者和流浪者”。
过去几年,欧洲委员会在其自己的两项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生物医学与人权公约)之间陷入了严重的两难境地,其中包含基于 1900 年代初期过时的歧视性政策的文本,以及联合国提倡的现代人权。
欧洲委员会保留了相关的公约文本,实际上,它正在宣传实际上使欧洲优生学幽灵永存的观点。
对草拟文本的批评
欧洲委员会目前正在考虑起草一份可能的新法律文书,该文书正在扩展《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其中大部分批评都提到了观点的范式转变以及在 2006 年通过时发生的实施该文书的必要性,国际人权条约:《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
CRPD 颂扬人类的多样性和人类尊严。 其主要信息是,残疾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有全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公约》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领域。 它挑战基于与残疾人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偏见、有害做法和污名的习俗和行为。
联合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的人权方针是承认残疾人是权利主体,国家和其他人有责任尊重这些人。
通过这一历史性的范式转变,CRPD 开辟了新天地,需要新思维。 它的实施需要创新的解决方案并将过去的观点抛在脑后。
作为 2015 年公开听证会的一部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向欧洲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明确的声明,称“所有残疾人,尤其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的非自愿安置或收容,包括“精神障碍”的人,根据《公约》[CRPD] 第 14 条在国际法中是非法的,并构成对残疾人自由的任意和歧视性剥夺,因为这种行为是基于实际或感知的减值。”
联合国委员会进一步向欧洲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必须“废除允许或实施强迫治疗的政策、立法和行政规定,因为这是全球精神卫生法中持续存在的违规行为,尽管经验证据表明它缺乏有效性以及使用精神卫生系统的人的观点,他们因强制治疗而遭受了深深的痛苦和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