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议会社会事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于 17 月 1949 日星期四提出了一项旨在保护“社会失调”人士权利的动议。 该术语指的是 1950 年和 XNUMX 年起草的《欧洲人权公约》中的一个表述。该公约文本授权无限期剥夺“精神不健全的人”以及吸毒者、酗酒者和流浪者的权利,仅出于这些人的原因。有心理障碍或被认为是“社会适应不良”。
特 委员会动议 请注意,自由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因此在众多国际人权条约中得到保障,包括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公约文本限制权利
该公约虽然被广泛认为是最有效的人权保护国际条约,但也存在缺陷。 委员会在其动议中指出,其“唯一的国际人权条约,具体包括以残障为由限制自由权,其在第 5 条第 1 款 (e) 项中的表述将某些群体排除在外。 (欧洲人权法院措辞中的“社会失调”个人)无法充分享有自由权。”
制定了公约中的豁免文本 联合王国、丹麦和瑞典的代表, 由英国领导授权优生学引起了这些国家在制定公约时的立法和实践。
社会事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表示,“拘留这些人实际上会使这些弱势群体面临系统性侵犯权利的更高风险,理由是他们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他们的自身利益可能需要他们拘留。”
模式转变
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全球范式转变 残疾人权利公约,欧洲委员会议会已经一致呼吁结束对心理健康的胁迫。 在过去的几年里,其社会事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一直在致力于一项新的 关于残疾人去机构化的报告.
因此,委员会争辩说,“大会因此应研究如何制定和促进对“社会适应不良”者进行拘留的替代方法,以帮助理事会 欧洲 会员国与时俱进,摒弃了将某些群体排除在人权保护之外的歧视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