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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三月28,2024
编辑选择法国代表……提出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项目 A/HRC/49/L.2。

法国代表欧盟提出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项目 A/HRC/49/L.2,并被人权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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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以欧盟的名义提出了延长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期限的项目,人权理事会通过了该项目。

方案规划和预算司就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 A/HRC/49/L.2 号决议发表口头声明。

  1.  本声明是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第 153 条发表的。
  2. 根据决议草案 A/HRC/15/L.17 执行部分第 18、49 和 2 段的规定,人权理事会将:

(a) 决定延长特别报告员的任期 宗教 或信仰再延长三年,并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 18 年 6 月 37 日第 14/2007 号决议第 15 段履行任务(第 XNUMX 段);

(b) 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人权 向特别报告员提供有效完成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技术和财政援助;

(c) 请特别报告员根据各自的工作方案,每年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报告。 (第 18 段)

3. 为执行决议草案第 15、17 和 18 段所载的任务,将需要以下活动和资源。 由于任务的常年性质,活动和资源按年度提交,并将适用于 2022 年至 2025 年:

(a) 特别报告员的年度旅行:10 次前往日内瓦,每次 XNUMX 个工作日(向理事会报告,与各国、人权高专办和相关利益攸关方举行年度磋商,并出席特别报告员/代表的年度会议,理事会特别程序工作组的独立专家和主席); 一次五个工作日到纽约向大会报告; 两次国家访问,每次 XNUMX 个工作日

(b) 一名工作人员在每年两次国别访问期间陪同任务负责人出差,每次 10 个工作日;

(c) 外地访问期间的当地交通、安保、通信和其他杂项费用; 和

(d) 为外地访问期间翻译年度报告和政府对通信和口译的答复提供会议服务。

4. 上述活动涉及 2-24 年方案预算第 2022 款(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和会议管理)和第 2025 款(人权)。

5. 决议草案 A/HRC/48/L.2 的通过将产生 297,100 美元的年度需求总额,三年任务期内的总额为 891,300 美元,具体如下:

(美元)

岗位要求
全年任务期内共计
第二节,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和会议管理  
   同声传译74 100 222 300
   配套文档143 200 429 600
小计,第 2 节217 300 651 900
第 24 节,人权  
   代表差旅51 900 155 700
   员工差旅11 900 35 700
   一般业务开支16 000 48 000
小计,第 24 节79 800 239 400
合计297 100 891 300

6. 如上表所示,年度所需经费如下:

a) 297 年 100 2022 美元,由于任务的常年性质,已列入 2022 年核定方案预算;

b) 297 年 100 2023 美元,将列入 2023 年拟议方案预算,供大会第七十七届会议审议

c) 297 年和 100 年的 2024 2025 将继续包含在各自的拟议规划预算中。

7. 关于执行部分第 17 段,提请人权理事会注意大会 45 年 248 月 21 日第 1990/76B 号决议第六节的规定以及随后的决议,其中最近的是第 245/24 号决议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大会在其中重申第五委员会是负责行政和预算事项的适当的大会主要委员会,并重申了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49/… 宗教或信仰自由

人权理事会,

召回 大会 36 年 55 月 25 日第 1981/XNUMX 号决议,其中大会宣布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还记得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8 条、《世界人权宣言》第 18 条和其他相关人权条款,

进一步回顾 人权理事会 46 年 6 月 23 日第 2021/XNUMX 号决议,以及理事会、大会和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或消除基于宗教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的其他决议或信仰,

召回 人权理事会 5 年 1 月 5 日第 2/18 和 2007/XNUMX 号决议,

赞赏地注意到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组织的专家讲习班的结论和建议,载于关于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的拉巴特行动计划,于 5 年 2012 月 XNUMX 日在拉巴特通过,

重申 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的和相互关联的,

召回 国家负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包括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人权,包括他们自由行使其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深切关注 基于宗教或信仰对个人,包括世界各地宗教团体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持续不容忍和暴力行为,

下划线 教育在促进宽容方面的重要性,这涉及公众接受和尊重多样性,包括在宗教表达方面,并强调教育,特别是在学校,应该以有意义的方式做出贡献促进容忍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歧视,

  1. 应力 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拥有或不拥有或信奉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享有的自由在公开或私下,以教义、实践、崇拜和戒律来表明自己的宗教或信仰,包括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2. 强调 宗教或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并强调这些权利在打击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
  3. 表示深切关注 在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权的新障碍,以及宗教不容忍、歧视和暴力的情况下,除其他外:
  4. 世界各地针对个人,包括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暴力行为越来越多;
  5. 世界各地宗教极端主义抬头,影响个人权利,包括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6. 宗教仇恨、歧视、不容忍和暴力事件,可能表现为基于宗教或信仰的贬损定型、负面定性和对个人的污名化;
  7. 考虑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在法律和实践中构成侵犯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公开表达自己的精神和宗教信仰的权利的事例政治权利和其他国际文书;
  8. 宪法和立法制度未能一视同仁地为所有人的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障;
  9. 违反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袭击宗教场所、场所和圣地,破坏墓地;
  10. 谴责 基于或以宗教或信仰为名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不容忍和歧视,以及对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侵犯,以及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任何宣扬宗教仇恨的行为,无论是涉及使用印刷、视听或电子媒体或任何其他方式;
  11. 也谴责 暴力和恐怖主义行为,数量不断增加,针对个人,包括世界各地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
  12. 强调 任何宗教都不应等同于恐怖主义,因为这可能对有关宗教社区的所有成员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权产生不利影响;
  13. 还强调 各国应尽职尽责,防止、调查和惩处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暴力行为,无论肇事者如何,否则可能构成侵犯人权行为;
  14. 强烈鼓励 政府代表和社会各界和各自社区的领导人公开反对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和暴力行为;
  15. 促请 各国加紧努力促进和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并为此:
  16. 确保其宪法和立法制度一视同仁地为所有人的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障,除其他外,在自由权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和有效的补救措施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或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包括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受到侵犯;
  17. 落实所有公认的与促进和保护宗教或信仰自由有关的普遍定期审议建议;
  18. 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因宗教或信仰而被剥夺生命权、自由或人身安全的权利,不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任意逮捕或为此进行拘留,并将所有侵犯这些权利的人绳之以法;
  19. 结束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并特别注意废除歧视妇女的做法和立法,包括在行使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方面;
  20. 确保任何人在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就业、人道主义援助或社会福利等方面不受基于其宗教或信仰的歧视,并确保每个人都有权利和机会在一般平等的条件下,不受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任何歧视,在本国获得公共服务;
  21. 在相关的情况下审查现有的登记做法,以确保此类做法不会限制所有个人单独或与他人集体、公开或私下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22. 确保不会以宗教或信仰为由扣留个人官方文件,并且每个人都有权避免违背自己的意愿在此类文件中披露有关其宗教信仰的信息;
  23. 尤其要确保所有个人就宗教或信仰进行礼拜、集会或传教的权利,以及他们为这些目的建立和维护场所的权利,以及所有个人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权利这些领域;
  24. 确保根据适当的国家立法并按照国际人权法,充分尊重和保护所有个人,包括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建立和维持宗教、慈善或人道主义机构的自由;
  25. 确保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务员,包括执法机构成员、拘留设施人员、军队和教育工作者,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不以任何理由为由进行歧视宗教或信仰,并提供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提高认识、教育或培训;
  26. 按照国际人权义务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打击仇恨、歧视、不容忍和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动机的暴力、恐吓和胁迫行为,以及任何构成煽动宗教仇恨的鼓吹歧视、敌意和暴力,特别是针对世界各地宗教少数群体的人;
  27. 通过教育系统和其他方式,通过鼓励整个社会更广泛地了解不同宗教和信仰以及其管辖范围内存在的各种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传统、语言和文化;
  28. 防止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偏好,损害在平等基础上承认、享受或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发现可能导致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歧视的不容忍迹象;
  29. 应力 必须继续并加强各种形式的对话,包括不同宗教和信仰的个人之间和不同宗教和信仰内部的对话,并让包括妇女在内的更广泛参与,以促进更大的容忍、尊重和相互理解,并赞赏地注意到这方面的举措,包括不同文明联盟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领导的方案;
  30. 欢迎和鼓励 社会所有行为者,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国家人权机构、媒体和其他行为者,继续努力促进执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并鼓励他们在促进宗教或信仰自由和突出宗教不容忍、歧视和迫害案件方面的工作;
  31. 卡利斯安 各国利用教育的潜力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对个人的偏见和成见;
  32. 注意 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的关于宗教或信仰少数群体在冲突或不安全局势中的权利的专题报告;1
  33. 也注意到 评价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特别报告员需要继续为促进、保护和普遍落实宗教或信仰自由权作出贡献;
  34. 决定 将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再延长三年,并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 18 年 6 月 37 日第 14/2007 号决议第 XNUMX 段履行职责;
  35. 促请 各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积极响应任务负责人访问其国家的请求,并向任务负责人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使他或她能够更有效地完成任务;
  36. 要求 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有效完成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技术和财政援助;
  37. 要求 特别报告员根据各自的工作方案每年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报告;
  38. 决定 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处理这个问题,并继续审议执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措施。

1 A/HRC/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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