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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家:ECHR文章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专家:ECHR文章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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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举行的欧洲委员会议会听证会调查了歧视性意识形态,该意识形态是《欧洲人权公约》(ECHR) 限制社会心理障碍者自由和安全权的根源。 同时,委员会听取了联合国倡导的现代人权理念的布局。

欧洲人权法院和“不健全的头脑”

作为第一专家 Marius Turda教授博士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医学人文中心主任,描述了欧洲人权公约(ECHR)制定的历史背景。 从历史上看, “头脑不健全”的概念 在 ECHR 中用作术语 第 5 条第 1(e) 款 - 在其所有排列中 - 在塑造优生学思想和实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不仅仅是在它起源的英国。

Turda 教授指出,“它以各种方式部署,以污名化和非人化个人,并促进歧视性做法和对有学习障碍的个人的边缘化。 关于什么构成正常/异常行为和态度的优生学话语集中围绕精神上“适合”和“不适合”的个人的代表,并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被剥夺和妇女权利受到侵蚀的重要新模​​式和被贴上‘精神不健全’标签的人。”

Boglárka Benko 女士, 注册处 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提出了判例法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她指出了一个问题,即公约文本将被视为“精神不健全”的人排除在权利的常规保护之外。 她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在剥夺有社会心理残疾或精神健康问题的人的自由方面对公约案文的解释非常有限。 法院通常听从医学专家的意见。

这种做法与《欧洲公约》的其他章节形成鲜明对比。 人权 (ECHR),欧洲法院更明确地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考虑了侵犯人权的案件,同时也考虑了其他国际人权文书。 博格拉卡·本科指出,人权保护可能因此面临支离破碎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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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a Marchetti,心理健康政策经理 欧洲 (MHE)。 照片:THIX 照片

另一位专家, 劳拉马尔凯蒂, 政策经理 欧洲心理健康 (MHE) 发表了关于拘留社会心理残疾者的人权层面的演讲。 MHE 是最大的独立欧洲网络组织,致力于促进积极的心理健康和福祉; 预防心理健康问题; 支持和促进患有精神疾病或社会心理障碍的人的权利。

“长期以来,有社会心理障碍和精神健康问题的人通常被认为是低人一等、不够格甚至对社会有害的人。 这是心理健康的生物医学方法的结果,该方法将这个话题定义为个人错误或问题,”Laura Marchetti 指出。

她进一步阐述了 Turda 教授提出的历史歧视。 “按照这种方法制定的政策和立法明显使排斥、胁迫和剥夺自由合法化,”她告诉委员会。 她补充说,“有社会心理障碍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负担或危险。”

残疾的社会心理模型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公众辩论和研究开始指出生物医学方法带来的歧视和缺陷,这种方法越来越受到质疑。

Laura Marchetti 指出,“在这种背景下,所谓的残疾心理社会模型认为,社会心理残疾和心理健康问题的人所面临的问题和排斥不是由他们的缺陷造成的,而是社会的组织方式和理解这个话题。”

该模型还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类经历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有一系列影响一个人生活的决定因素(例如社会经济和环境因素、具有挑战性或创伤性的生活事件)。

“因此,社会障碍和决定因素是应该通过政策和立法解决的问题。 重点应该放在包容和提供支持上,而不是放在排斥和缺乏选择和控制上,”Laura Marchetti 指出。

这种方法的转变体现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中,其目标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

包括欧盟及其所有成员国在内的 164 个国家签署了 CRPD。 它在政策和法律中规定了从生物医学方法到残疾心理社会模型的转变。 它将残疾人定义为长期存在身体、精神、智力或感官障碍的人,这些障碍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他们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有效地参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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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E 制作的幻灯片,用于向议会大会委员会进行的演示。

劳拉·马尔凯蒂 (Laura Marchetti) 指出,“《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个人不得因残疾,包括社会心理残疾而受到歧视。 《公约》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胁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和强迫治疗都是侵犯人权。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14 条也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存在残疾为由剥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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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a Marchetti,心理健康政策经理 欧洲 (MHE)回答议会委员会成员的问题。 照片:THIX 照片

欧洲人权公约 (ECHR),第 5 条第 1 款 (e) 款

欧洲人权公约 (ECHR) 起草于 1949 年和 1950 年。 在《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第 1 (e) 条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部分中,它指出了“精神不健全的人、酗酒者或 药物 瘾君子或流浪汉。” 对那些被认为受到此类社会或个人现实影响的人或观点差异进行挑选,其根源在于 1900 世纪 XNUMX 年代初期广泛存在的歧视观点。

该例外是由英国人牵头的英国、丹麦和瑞典的代表制定的。 它基于一种担忧,即当时起草的人权文本试图实施普世人权,包括针对有社会心理残疾或精神健康问题的人,这与这些国家现行的立法和社会政策相冲突。 英国、丹麦和瑞典在当时都是优生学的坚定支持者,并将这些原则和观点落实到立法和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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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an Shennach 先生,议会委员会调查拘留“社会不适应”人员的报告员,该委员会正在调查欧洲人权公约中对自由权的限制. 照片:THIX 照片

劳拉·马尔凯蒂 (Laura Marchetti) 在结束她的演讲时指出

“鉴于这些变化,《欧洲人权公约》(ECHR) 第 5 条第 1(e) 款的现行文本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因为它仍然允许基于社会心理的歧视残疾或心理健康问题。”

“因此,对文本进行改革并删除允许歧视和不平等待遇长期存在的部分至关重要,”她在最后的声明中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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