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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四月十四号
健康联合国新报告强调迫切需要对精神病学进行系统性改革

联合国新报告强调迫切需要对精神病学进行系统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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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正在讨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一份新报告,该报告强调迫切需要对精神卫生系统进行系统性改革。该报告要求重点关注从狭隘的生物医学方法转向更全面、更包容的精神卫生理解的模式。它进一步强调需要向以社区为基础的精神卫生护理和支持过渡。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辩论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主任佩吉·希克斯女士上周五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了高级专员关于精神健康与人权的综合报告,随后进行了辩论,本周结束。该报告是人权理事会于 2023 年 XNUMX 月通过决议要求提交的。

- 新报告 包含对将基于人权的方法应用于精神卫生的主要障碍和挑战的分析。这包括解决耻辱感、确保获得公平的护理以及在政策制定中赋予心理社会残疾者、精神卫生系统使用者和非自愿住院幸存者权力。

“这种转变需要改变立法和政策以适应 人权 标准、消除对精神卫生服务的污名化、消除强制性做法、投资于社区服务和跨部门合作、确保所有精神卫生干预措施的知情同意、解决系统性不平等问题,”佩吉·希克斯女士向人权理事会表示。

在人权理事会辩论中,精神病学使用者和幸存者人权中心的蒂娜·明科维茨提醒联合国会员国,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它们负有约束力的义务,即按照2022年《非机构化指南》的要求实施非机构化计划和战略。

“值得注意的是,这包括取消所有非自愿的住院和精神卫生治疗,包括在个人危机情况下的治疗,并为那些面临极度痛苦和异常感知的人提供支持,这些支持不需要心理健康诊断,并且尊重患者的自我认知以及他们的意愿和偏好,”蒂娜·明科维茨指出。

合法授权和执行精神病学非自愿住院的做法违反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12、13、14 和 19 条(“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此有明确规定。

报告指出,健康权已在多项国际人权文书中得到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每项权利,包括健康权,至少达到最低基本水平。报告指出,同样的义务既适用于精神健康,也适用于身体健康。

歧视和污名化

报告指出,心理残疾者和精神卫生服务使用者受到的歧视和污名化在全球仍然普遍存在,令人担忧。这些挑战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由于存在阻碍他们平等获得所需基本服务和设施的障碍,他们的人权受到系统性的不当限制。

报告还指出,患有精神疾病或社会心理残疾的人经常遭到卫生专业人员的歧视。

强制性做法

法律和医疗实践继续允许非自愿治疗和机构化,这尤其影响到患有社会心理残疾的人。报告指出,社会心理残疾者和精神卫生服务使用者仍被关押在机构中,受到非自愿治疗,而且往往处于不人道的条件下,包括被锁链束缚。

报告进一步指出,缺乏足够的独立监督和问责来解决强制入院和使用过时设施等反复发生的违规行为。

立法和政策实施中的挑战

绝大多数州 欧洲 批准了承认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平的身心健康权利的相关人权条约,包括《残疾人权利公约》。

鉴于此,新报告指出,需要努力确保将国际义务纳入国家法律,并确保主管机构具备有效维护和执行这些权利的必要能力。

报告指出,在许多情况下,心理社会残疾人的权利受到侵犯,限制了他们的自主权、参与权和自由知情同意的能力。这些限制被广泛认为是系统性问题,需要与包括《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保持一致。

具体而言,报告解释说,许多国家的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强制治疗或收容机构,例如当一个人被视为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时,例如通过“最后手段”、“医疗需要”或“无行为能力”等标准。

报告指出,这些法律例外“令人担忧,因为它们限制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过度限制了有生活经验的人的自主权、他们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以及他们表示同意的能力。”正如《公约》所概述的,剥夺法律行为能力是国内立法的主要漏洞之一,严重影响了人们享有和行使广泛的人权,包括获得司法公正、有效补救和赔偿。

作为一个具体例子,报告指出,欧洲委员会《关于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方面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的公约》(《奥维耶多公约》)第 6、7 和 8 条基于多种理由,规定了对该条约第 5 条概述的自由知情同意原则的例外情况。

自 2014 年以来,欧洲委员会一直在起草《奥维耶多公约》附加议定书,题为“在非自愿安置和非自愿治疗方面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和尊严”。联合国人权机制、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已 呼吁撤军 他们认为,现行议定书草案坚持以胁迫为基础的精神卫生政策和实践方针,不符合当代人权原则和标准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特别是有关机构化方面的权利。

精神卫生系统的系统性改革

联合国高级专员强调,迫切需要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来对待精神健康,这是国际人权法赋予人们享有最高可达到健康标准权利的基本要素。这需要从狭隘地强调生物医学方法转向更全面、更包容地理解精神健康,因此,向以社区为基础的精神保健和支持过渡至关重要。

进一步的立法改革努力需要伴随着解决耻辱和歧视的努力,以及扩大获得基于人权的心理保健和支持的机会。

在考虑法律、政策和体制改革时,各国政府应优先考虑“从惩罚性方法转向以健康和人权为中心的措施”。这包括实施一种侧重于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心理保健而非惩罚的恢复性方法。

确保自由和知情同意是所有与心理健康相关的干预措施的基础,并认识到个人对自己的医疗保健和治疗选择做出决定的能力是健康权的基本要素。

“因此,”联合国高级专员建议各国“终止心理健康方面的强制性做法,包括非自愿承诺、强制治疗、隔离和限制,以尊重使用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权利。确保所有心理保健系统都尊重心理社会残疾者和心理健康服务使用者的自主权和知情同意,符合国际人权法。”

The European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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