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命终结的渴望绝不仅限于一个人的情绪或精神状态。 有一长串疾病和状况不仅可以作为患者意愿的依据,还可以作为获得医疗委员会批准执行安乐死的依据。
如此熟悉的术语来自古希腊语,字面意思是“轻松而美丽的死亡”。 迄今为止,安乐死的完整定义虽然不那么抒情,但它是:“有意识地和有目的地加速绝症患者的死亡。”
根据使用的方法注意安乐死的类型很重要。 当服用导致身体重要过程停止的特定药物时,使用术语主动安乐死。 相比之下,被动安乐死是剥夺患者的支持性程序和关闭与其生命过程相关的设备。
辅助安乐死是第三种类型,即为患者提供必要的药物,以及如何服用药物的说明。
统计数据显示,在允许实施安乐死的国家,希望实施安乐死的患者数量正在以相对较快的速度增长。
例如,在第一个进行该程序的国家荷兰——仅在 2019 年,已提交的申请与之前的 22 年相比增加了 2018%。但愿望的存在,在大量资金不足以成为获得安乐死批准的充分理由。 全国提交的申请中只有1/3达到了审批和定稿。
患者通过两个独立的医疗专业人员团队就是否应执行该程序发表意见。 此外,审批程序中的另一个重要步骤是进行精神科咨询,这将确定该人是否能够在不受暂时抑郁症等提示的情况下自行做出决定。
在阿尔茨海默氏症或帕金森氏症等与损害患者充分性有关的疾病中,如果病情恶化,该人有权提出正式的安乐死请求。
除荷兰外,日本、加拿大、哥伦比亚、美国的一些州(华盛顿、蒙大拿州)以及奥地利、瑞士、比利时、卢森堡等地也实施安乐死。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国家,并非所有类型的安乐死都允许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只允许使用辅助表格。
另一个重要的一点是,并非所有国家都允许对其他国家的公民实施安乐死。 瑞士脱颖而出,不仅可以对具有瑞士公民身份的人实施安乐死,还可以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大洲的人实施安乐死。
最自由的安乐死法之一在比利时。 在该国,只要获得批准,即使在 18 岁以下的患者中也可以启动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