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视标准包含在联合国的普遍法案中; 欧洲委员会内的欧盟法律和法案。 国际人权规范的逐步发展导致了现代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国际人权保护或国际人权法——保护免受歧视的国际规范成为这一人权分支的分支。 国际法。 对打击歧视有直接影响的最重要的普遍性行为包括以下国际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反对教育歧视行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尤其是《同工同酬公约》–100 和《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 111 号公约》,是落实就业平等待遇权利的关键。
在所有这些国际条约中,特殊条款禁止基于每个具体国际条约中列出的某些社会理由的歧视,以及具体形式的歧视。 最近的国际 人权 在联合国层面通过的条约于 2006 年开放供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UNCCD)。 直到 2000 年,欧盟反歧视法仅适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仅涵盖基于性别的歧视。 2000 年通过了两项指令:《就业平等指令》禁止基于性取向的就业歧视, 宗教、年龄和残疾; 种族平等指令禁止在就业中基于种族或族裔的歧视,以及获得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以及商品和服务。 这是欧盟反歧视法的重要延伸,考虑到个人为了充分发挥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潜力,需要保证他们在医疗、教育和住房等领域享有平等机会。 尽管性取向、宗教信仰、残疾和年龄仅是就业领域的保护理由,但欧盟机构目前正在考虑一项提案,将保护范围扩大到这些理由,以包括获得商品和服务(称为横向指令) .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ECHR)第 14 条规定禁止歧视,该条保证在行使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时享有平等待遇。 欧洲人权公约第 12 号议定书(2000 年),尚未签署 保加利亚,通过确保在行使所有权利(包括国家法律保障的权利)中享有平等待遇,扩大了禁止歧视的范围。 根据议定书的解释性报告,该文件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歧视的保护,这被认为是保障人权的一个关键方面。 该议定书特别是在讨论加强性别平等和种族平等的方法后获得通过的。 非歧视原则是许多其他理事会的指导原则 欧洲 文件。 应该指出的是,1996 年《欧洲社会宪章》的文本保障了在就业和职业领域享有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权利,并保护免受基于性别的歧视。 《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和《欧洲委员会获取官方文件公约》提供了额外的防止歧视保护。
《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议定书》还规定了防止促进歧视的保护措施。 反歧视标准之间的关系不应仅仅等同于权利确立的来源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欧盟法律还是古典国际法规范,都没有剥夺国家法律建立自己的基本权利保护标准高于以超国家方式建立的标准的目的。 承诺遵守国家立法的国家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立法的过程是立法与执法之间持续互动的过程。 今天,保护人权的宪法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积极一致的。 欧洲平等机构网络考虑到成员国平等机构的多样性,确定了三种类型: • 主要是法庭类型的平等机构,它们将大部分时间和资源用于会议、调查和决定个别歧视案件在他们之前,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还执行一些被确定为主要令人鼓舞的任务。 平等机构的类型。 • 主要鼓励平等机构类型,这些机构将大部分时间和资源用于支持良好做法、提高权利意识、发展平等知识库以及向歧视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 联合类型的平等机构——法庭和促进机构,它们开会、调查和决定歧视案件,并参与一些提高认识、促进良好做法和开展研究的活动。
反歧视标准通过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来正式保护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植根于正义。 每个人都必须有权使用某些最低限度的规定,之后这是由非歧视性规定的。 这种愿望受到以下事实的限制:它可以与严重程度的不平等共存。 然而,欧盟平等待遇指令允许采取具体措施来确保实现“实践中的完全平等”。 这反映了对真正平等的追求,植根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