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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五月8,2024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法院拒绝就生物医学条约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

欧洲法院拒绝就生物医学条约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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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桑切斯·吉尔
胡安·桑切斯·吉尔
胡安桑切斯吉尔 - 在 The European Times 新闻 - 主要是在后排。 报道欧洲和国际上的企业、社会和政府道德问题,重点是基本权利。 也让那些没有被一般媒体倾听的人发声。

欧洲人权法院已决定不接受欧洲委员会生物伦理委员会 (DH-BIO) 根据《公约》第 29 条提交的咨询意见请求。 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 (“奥维耶多公约”)。 这 决定 是最终的。 DH-BIO 要求欧洲人权法院就精神障碍患者在面临非自愿安置和/或治疗时保护人权和尊严的两个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法院驳回了该请求,因为尽管它总体上确认了其根据《奥维耶多公约》第 29 条发表咨询意见的管辖权,但所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

这是欧洲法院首次收到根据《奥维耶多公约》第 29 条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 此类请求不应与根据第 16 号议定书征求咨询意见的请求相混淆,后者允许批准该议定书的成员国指定的最高法院和法庭就与解释或适用有关的原则问题征求咨询意见欧洲人权公约或其议定书中定义的权利和自由。

背景

咨询意见请求于 3 年 2019 月 XNUMX 日提出。

生物伦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旨在澄清《奥维耶多公约》第 7 条法律解释的某些方面,以期为以下方面提供指导: 其目前和未来在该领域的工作. 问题如下:

(1) 鉴于《奥维耶多公约》的目标是“保证每个人不受歧视, 尊重其完整性”(《奥维耶多公约》第 1 条),成员国需要对《奥维耶多公约》第 7 条中提到的哪些“保护条件”进行监管以满足最低保护要求?

(2) 未经本人同意而进行精神障碍治疗时 并且为了保护他人免受严重伤害(不属于第 7 条,但属于第 26 条的范围) (1) 的奥维耶多公约),是否应适用与问题 1 中提到的相同的保护条件?

2020 年 XNUMX 月,《欧洲人权公约》(“欧洲公约”)的缔约方应邀讨论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就 DH-BIO 的要求发表评论,并提供有关相关信息的信息。国内法和实践。 以下民间社会组织获准介入诉讼程序: 有效期限;的 国际残疾人联盟是, 欧洲残疾人论坛, 纳入欧洲, 自闭症欧洲欧洲心理健康 (共同); 和 精神病学使用者和幸存者人权中心.

大法庭审查了口译请求。

法院的决定

法院既承认它有权根据《奥维耶多公约》第 29 条发表咨询意见,并确定了该管辖权的性​​质、范围和限制。 《奥维耶多公约》第 29 条规定,法院可以就涉及“本公约”“解释”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该术语可以清楚地追溯到 1995 年,当时法院支持承担解释功能的想法,借鉴了现在欧洲公约第 47 条第 1 款的措辞。 由于在该条中使用形容词“法律”表示排除法院对政策事项和任何超出仅仅解释案文的问题的管辖权的意图,因此根据第 29 条提出的请求应受到类似的约束因此,提出的任何问题都必须具有“法律”性质。

该程序需要进行条约解释,应用《维也纳公约》第 31-33 条规定的方法。 尽管 法院将《公约》视为有生命力的文书 考虑到目前的情况来解释,它认为第 29 条没有类似的依据来对《奥维耶多公约》采取相同的方法。 与欧洲公约相比,奥维耶多公约被建模为框架文书/条约,规定了生物医学领域最重要的人权和原则,将通过议定书在特定领域进一步发展。

特别是,虽然《公约》的相关规定不排除授予法院与欧洲委员会框架内缔结的其他人权条约有关的司法职能,但前提是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其组成文书不受影响。 它不能以与《公约》第 29 条第 47 款的目的不符的方式运行《奥维耶多公约》第 2 条规定的程序,即保留其作为根据《公约》执行司法的国际法院的主要司法职能。

在从各国政府收到的意见中,一些人认为,根据《欧洲公约》第 47 条第 2 款,法院无权回答这些问题。 一些人就《奥维耶多公约》缔约国应规定何种“保护条件”提出了各种建议。 他们中的大多数表示,他们的国内法规定对患有精神障碍的人进行非自愿干预,这是保护他人免受严重伤害所必需的。 一般而言,此类干预与旨在保护有关人员免于对自己造成伤害的干预受相同的规定管辖,并受到相同的保护条件。 试图区分非自愿干预的两种基础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许多病理对相关人员和第三方都构成了风险。

从参与组织收到的三份文稿的共同主题是《奥维耶多公约》第 7 条和第 26 条不符合 残疾人权利公约 (CRPD)。 未经同意就强加治疗的观念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相悖。 这种做法违背了尊严、非歧视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原则,并违反了 CRPD 的一系列规定,尤其是该文书的第 14 条。 《奥维耶多公约》的所有缔约方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欧洲公约》的 47 个缔约国中只有一个国家除外。 法院应努力在《欧洲公约》、《奥维耶多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相应条款之间取得和谐的解释。

然而,法院认为,成员国在《奥维耶多公约》第 7 条下“需要调节以满足最低保护要求”的“保护条件”不能通过抽象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 很明显,这一规定反映了一种故意选择,让缔约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以更详细地确定在这方面适用于其国内法的保护条件。 至于借鉴相关公约原则的建议,法院重申,其在《奥维耶多公约》下的咨询管辖权必须与《欧洲公约》下的管辖权保持一致并保持其在《欧洲公约》下的管辖权,尤其是其作为国际法院的主要司法职能,正义。 因此,它不应在这种情况下解释《公约》的任何实质性条款或判例原则。 尽管法院根据第 29 条提出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因此不具有约束力,但答复仍然具有权威性,并且至少将重点放在欧洲公约本身和奥维耶多公约上,并有可能妨碍其卓越的诉讼管辖权。

然而,法院指出,尽管《奥维耶多公约》具有鲜明的特征,但其第 7 条对国家的要求实际上与《欧洲公约》下的要求一致,因为目前,所有批准前者的国家也都受后者约束。 因此,国内法中与《奥维耶多公约》第 7 条“保护条件”相对应的保障措施需要满足欧洲公约相关条款的要求,这是法院通过其广泛的判例法制定的。精神障碍的治疗。 此外,该判例法的特点是法院在解释《公约》时采用的动态方法,也以不断发展的国家和国际法律和医疗标准为指导。 因此,国内主管当局应确保国内法与《欧洲公约》下的相关标准完全一致,包括对国家施加积极义务以确保有效享受基本权利的法律。

由于这些原因,无论是根据《奥维耶多公约》第 7 条规定“监管”的最低要求,还是根据法院关于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非自愿干预的判决和决定,就此类要求“实现明确”都不能成为根据该文书第 29 条要求的咨询意见的主题。 因此,问题 1 不在法院的权限范围内。 至于第二个问题,继第一个问题之后,与其密切相关,法院同样认为它不在其权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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