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 (ECHR)被廣泛認為是一項重要且有效的人權保護國際條約。 它在歐洲人權的發展和提高認識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它對大多數歐洲國家的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很難誇大其重要性。 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裡,歐洲在許多方面都變得更加宜居,而歐洲人權公約在實現這一目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主要大國將人權視為防止戰爭期間發生的最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再次發生的基本工具。
起草第一批人權文書, 世界人權宣言以及隨後的國際人權公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在聯合國范圍內發起的。 然而,它進展緩慢,部分原因是對什麼是或可以就人權達成一致意見存在不同的觀點。 這可能是它決定在 1948 年 XNUMX 月舉行的歐洲大會上推動歐洲人權議程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大會上發表了建立歐洲公約的宣言和承諾。 承諾的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我們希望 人權 保障思想、集會和言論自由以及組建政治反對派的權利。 我們希望有一個對執行本憲章進行適當制裁的法院。”
1949 年夏,來自當時 100 個成員國的 XNUMX 多名議員 歐洲 在斯特拉斯堡舉行了理事會協商大會(議員大會,今天稱為議會大會)的第一次會議。 他們開會起草了一份“人權憲章”,其次是建立一個法院來執行它。
經過廣泛辯論,大會將其最終提案提交給理事會的決策機構部長委員會。 部長們召集了一個專家組來審查和最終確定公約本身。
該專家組討論了《歐洲公約》並製定了最終文本,該專家組的一部分由成員國各部委的外交官組成。 他們試圖借鑒英國、法國和新成立的歐洲委員會其他成員國的傳統,採用傳統的公民自由方法來確保“有效的政治民主”。
《歐洲人權公約》於 4 年 1950 月 3 日在羅馬開放供簽署,並於 195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