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聖誕假期的臨近,關於在公共領域維護某些基督教傳統的激烈辯論愈演愈烈。 例如,近年來在西班牙,市政建築中的耶穌誕生場景、公立學校的聖誕劇、三王遊行的組織等都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現在歐盟處於辯論的中心,由於洩露的“包容性溝通指南”——由平等專員海倫娜·迪利支持——旨在歐洲公務員在他們的溝通中避免使用任何可能冒犯公民感情的語言——或者,充其量,讓他們在許多不同方面(包括宗教)感覺自己是歐盟的“局外人”。 為此,建議他們將“聖誕快樂”一詞替換為“節日快樂”,並在舉例說明某些情況時避免使用具有明顯基督教風味的名稱——例如約翰和瑪麗。
毫無疑問,多元化和宗教多樣性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要素。 歐盟對這一現實並不陌生,因為其基本文本之一——《基本權利憲章》——規定它應尊重文化、宗教和語言的多樣性。
重要的是要強調,歐盟不承諾“促進”多樣性,而只是“尊重”現有的多元化配置。 當我們談論宗教多樣性時,這個結論更加明顯。 這方面的任何公共行動都意味著干預信仰的“自由市場”,使一些公民為了宗教多元化而傾向於堅持少數派信仰。
這種態度與世俗主義或宗教中立背道而馳,後者是指導大多數歐洲國家對待宗教態度的基本原則之一。 從最基本的意義上說,這一原則禁止國家認同任何宗教教派,以及對一種信仰的任何過度支持。
歐盟尚未明確其對宗教的立場。 所謂《歐盟運作條約》只是表示尊重而不是預先判斷成員國在該領域的關係模式。 然而,與此同時,它承認宗教教派對塑造 歐洲 並承諾與他們進行公開透明的對話。 從該法規中至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一方面,歐盟不認同任何宗教信仰,另一方面,它與世俗主義/世俗主義立場分離,即對宗教的敵意。
當將這兩個維度——多樣性和宗教中立——聯繫起來時,這些指導方針立即被撤回也就不足為奇了。 宗教多樣性源於個人和平行使宗教自由——載於《歐洲基本權利憲章》——他們可以自由地堅持宗教信仰、改變宗教或完全遠離宗教現象。 因此,它是社會自發產生的,不能通過公共政策人為創造,因為這會干擾公民的基本權利。
因此,當談到宗教多樣性時,歐盟和成員國必鬚髮揮的唯一作用就是妥善管理它。 這意味著,首先,保障所有公民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方面的平等,消除歧視情況(基於他們的宗教)。 其次,解決競爭社會群體之間可能出現的任何緊張關係,不是通過支持其中一個而損害其他社會群體,而是通過創造條件使他們能夠相互容忍和尊重。
簡而言之,對宗教多樣性的適當管理並不需要讓基督教隱形,而是要確保少數群體在公共領域也有自己的位置,這完全符合對構成歐洲社會的人民的傳統和文化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