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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歐盟與不言而喻的人權問題

歐盟與不言而喻的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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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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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有加入《歐洲人權公約》(ECHR)的法律義務,並自 2019 年起恢復了加入歐洲委員會公約體系的程序。 然而,歐盟已經批准了聯合國的《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因此如果歐盟沒有註意到任何保留意見,那麼與《殘疾人權利公約》相衝突的歐洲人權公約第 5 條存在法律問題。

人們普遍認為,歐盟加強其人權責任是可取和必要的,包括加入《歐洲人權公約》。 然而,許多問題仍有待解決,甚至可能尚未考慮或實現。 其中之一是在歐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的情況下,殘疾人的權利和精神健康問題。

寫於二戰後的幾年

ECHR 是在二戰後的幾年中構思和編寫的,旨在保護個人免受其國家的虐待,在民眾和政府之間建立信任,並允許國家之間進行對話。

歐洲 總的來說,自 1950 年以來,整個世界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無論是在技術上,還是在個人和社會建構的觀點方面。 隨著過去七十年的這些變化,過去現實的差距以及在製定《歐洲人權公約》某些條款時缺乏遠見對感知和保護提出了挑戰 人權 在現今世界裡。

在這種情況下,《歐洲人權公約》包括限制社會心理殘疾者基本權利的文本。 1949 年和 1950 年起草的《歐洲人權公約》授權無限期剝奪“精神不健全者”的權利,原因無非是因為這些人有心理障礙。 該案文由英國、丹麥和瑞典的代表制定,以英國為首,授權優生引起這些國家在製定公約時的立法和實踐。

優生學被廣泛接受為人口控制社會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這是英國、丹麥和瑞典代表努力納入豁免條款的根源,該條款將授權政府的政策隔離和關押“精神不健全的人、酗酒者或吸毒者和流浪者”。

“必須承認,《歐洲人權公約》(ECHR)是一項可追溯到 1950 年的文書,而《歐洲人權公約》的文本反映了對殘疾人權利的忽視和過時的做法。”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 Catalina Devandas-Aguilar 女士

過去幾年,歐洲委員會在其自己的兩個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和生物醫學與人權公約)之間陷入了嚴重的兩難境地,其中包含基於 1900 年代初期過時的歧視性政策的文本,以及聯合國提倡的現代人權。

歐洲委員會保留了相關的公約文本,實際上,它正在宣傳實際上使歐洲優生學幽靈永存的觀點。

對草稿文本的批評

歐洲委員會目前正在考慮起草一份可能的新法律文書,該文書正在擴展《歐洲人權公約》第 5 條,其中大部分批評都提到了觀點的範式轉變以及在 2006 年通過時發生的實施該文書的必要性,國際人權條約:《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

CRPD 頌揚人類的多樣性和人類尊嚴。 其主要信息是,殘疾人有權不受歧視地享有全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公約》促進殘疾人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領域。 它挑戰基於與殘疾人有關的陳規定型觀念、偏見、有害做法和污名的習俗和行為。

聯合國對殘疾問題採取的人權方針是承認殘疾人是權利主體,國家和其他人有責任尊重這些人。

通過這一歷史性的範式轉變,CRPD 開闢了新天地,需要新思維。 它的實施需要創新的解決方案並將過去的觀點拋在腦後。

作為 2015 年公開聽證會的一部分,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向歐洲委員會發表了一份明確的聲明,稱“所有殘疾人,尤其是智力或社會心理殘疾人的非自願安置或收容,包括“精神障礙”的人,根據《公約》[CRPD] 第 14 條在國際法中是非法的,並構成對殘疾人自由的任意和歧視性剝奪,因為這種行為是基於實際或感知的減值。”

聯合國委員會進一步向歐洲委員會指出,締約國必須“廢除允許或實施強迫治療的政策、立法和行政規定,因為這是全球精神衛生法中持續存在的違規行為,儘管經驗證據表明它缺乏有效性以及使用精神衛生系統的人的觀點,他們因強制治療而遭受了深深的痛苦和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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