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 (EIOPA) 修订了 关于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保险监管机构合作的决定. 新决定将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加强和加强国家主管部门 (NCA) 在跨境活动方面的合作:
- 为 NCA 引入三项新的通知要求: 有意授权企业开展跨境活动的通知如果对消费者保护有严重和合理的担忧;
- EIOPA 在信息交流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便尽早识别潜在风险,并促进积极主动的监督和及时的监督行动; 和
- 明确 NCA 和 EIOPA 在建立和运行合作平台过程中的作用。
新决定对于实现一致的监管做法以加强整个欧盟的预防性消费者保护至关重要。 内部市场跨境活动的增加和商业活动的日益国际化需要良好的信息交流,这表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强有力、密切和及时的合作。
新决定将从 1 年 2021 月 XNUMX 日起开始适用。 EIOPA 将继续监测该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将使用其监管融合工具确保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一致应用。
背景
修订后的决定取代了 17 年 013 月 30 日监事会关于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保险监管机构合作的决定 (EIOPA-BoS-2017/XNUMX)。这 偿付能力 II 指令、合作同行评审对 EIOPA 的建议,以及 EIOPA 自己在实施上一决定方面的经验。
十二月2019中, 偿付能力 II 指令 为在另一个成员国开展跨境活动的 NCA 引入了新的通知要求(第 152a 条),并定义了先前根据合作决定建立的合作平台的监管框架(第 152b 条)。
当EIOPA和相关国家监管机构看到在重大跨境业务方面加强合作的好处时,建立了一个合作平台,以使欧盟内部市场更加健全。 这些平台允许本国监管者利用东道国监管者关于当地市场特殊性的专业知识和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