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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五月8,2024
宗教东正教视角下神职人员的第二次婚姻(二)

东正教视角下神职人员的第二次婚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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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格拉马蒂科夫
彼得·格拉马蒂科夫https://europeantimes.news
Petar Gramatikov 博士是 The European Times. 他是保加利亚记者联盟的成员。 Gramatikov 博士在保加利亚不同的高等教育机构拥有超过 20 年的学术经验。 他还审查了与国际法在宗教法中的应用相关的理论问题的讲座,其中特别关注新宗教运动的法律框架、宗教自由和自决以及多元文化的国家与教会关系。 -民族国家。 除了他的专业和学术经验外,Gramatikov 博士还有超过 10 年的媒体经验,他担任旅游季刊“Club Orpheus”杂志 - “ORPHEUS CLUB Wellness”PLC,Plovdiv 的编辑; 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针对聋人专门栏目的宗教讲座的顾问和作者,并已被瑞士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帮助有需要的人”公共报纸认可为记者。

教会认为再婚缺乏节制。 这种缺陷也会影响与您结婚的人。 这就是为什么这条规则保护牧羊人免受这种反思,并且不允许那些与寡妇结婚或离开(离婚)的人在神圣的等级制度中被接受。 旧约教会中也有类似的律法——犹第 16 章 22-23 节:“人们渴望她,但那人直到她生命的尽头,从她丈夫玛拿西死去的那天起,才认识她。 她变得非常有名,在她丈夫的家里变老了。” (参见路加福音 2:36-38)。 旧约时代的祭司,除了大祭司,只被允许再娶一位祭司寡妇或以色列家的处女(参见以西结书 44:22)。 大祭司自己不能娶寡妇(利未记 21:14),而且有消息说他是寡妇,他根本没有再婚的权利。 查士丁尼的第 22 部小说第 42 章以第 18 使徒教规的相同要求警告牧师的妻子:

“如果任何已经任命为读者和歌手的神职人员缔结了任何形式的婚姻,我们将制定我们的宪法,并希望剥夺其中一个人的神职……如果外行人希望被任命为副执事或执事,或长老,然后事实证明,有一个女人没有与处女结婚或与丈夫离婚,或非法与他同居,或者他自己第二次结婚,那么这样的人就不能接受圣职,到了他身边,完全剥夺了他。”

限制与奴隶的婚姻在今天已无关紧要,禁止主教的妻子再婚也无关紧要,因为主教职位分配给未婚的神职人员。 希腊罗马古代(在使徒时代)的剧院具有明确的宗教功能,因此禁止与参与戏剧表演的多神教异教万神殿偶像崇拜的女演员结婚。 旧约的祭司在利未记(21:7-8)中被禁止嫁给妓女,一个被丈夫玷污或拒绝的女人,因为她们对主是圣洁的。 否则,犹太人知道第二次婚姻,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斯为自己作证说他已经进入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婚姻(参见 H. Sachsse,Die Lehre vom Defectus sacramenti,Berlin-Leipzig,1881 年,第17). )。

至于谁更忠心,谁更适合做神父的问题上分开了——一个有两次正式结束的教堂婚姻并根据教会教规离婚的人,或者一个继续通奸,甚至懒得寻求上天祝福的人。由他的家人创造。 否则,犹太人知道第二次婚姻,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斯为自己作证说他已经进入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婚姻(参见 H. Sachsse,Die Lehre vom Defectus sacramenti,Berlin-Leipzig,1881 年,第17). )。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合法的教会婚姻是教区都市区将这些候选人引入神圣等级的正式理由,特别是如果他们根据候选人神父的其他要求条件认为他们值得。

这种对第二次婚姻的限制不适用于在世俗生活中建立家庭的僧侣。 一方面,禁令是针对第二次婚姻的人。 接受誓言和圣名的修道理发是接近他们的基督徒生命道路上的转折点,他们采用天使般的生活方式,甚至等同于烈士的行为。 有许多男人和女人被赋予基督徒圣洁,被上帝赋予一种或另一种恩典和祝福的例子,无论他们在前世的生活中的行为如何。 其中有强盗、小偷、通奸者、杀人犯,世上的行为并没有禁止他们侍奉上帝并接受神圣的尊严。 教会刑罚的以圣体为中心的特征表达了教会律法的精神和救赎的内容,因为基督献出他的生命是为了恢复人性。 因此,教会教规的目的不是惩罚本身,而是使一个人在悔改中通过属灵的斗争从污秽中得洁净,重新成为一个健康的教会肢体,在其中得到满足、成熟和发挥作用通过圣礼同理心。 在圣体圣事中。 但是那些已经接受神圣等级的人的教规非常苛刻:“牧师和神职人员通奸被神圣等级推翻”(Apost. 25; St. Basil. Canonc 3, 7, 32, 51; Neoces. 1 ) IV 大公会议剥夺僧侣或修女的教会圣餐,如果他们结婚,并且这样的婚姻被视为无效(参见 Basil the Great 6, 51)。 在这件事上特别重要的是查士丁尼的短篇小说 CXXIII,被称为 Petrus de Marca compendium juris canonici (Petrus de Marksa, De Concordia sacerdoti et imperii, lib. IV, p. 1, pag. 339),在 44 章中确实是一套关于更换主教职位的程序以及关于修道和修道生活的广泛的教会立法。 (参见查尔斯·迪尔,《六世纪的查士丁尼和拜占庭文明》,圣彼得堡,1908 年,第 326-327 页)。 帝国教会法的颁布没有事先的公会活动,但并非没有教会等级的个人代表的参与。

由皇帝在教会中的特殊地位可知,他也拥有教会事务的立法权。 不言而喻,天皇作为教会立法者,有义务按照教会的精神,按照教会的传统,而不是与教会的教条相抵触来立法。 如果法律与教规一致,或者如果教会规则没有具体说明受法律规定的主题,则帝国法律的约束力得到无条件承认。 因此,皇帝查士丁尼大帝关于解除婚姻的立法,在他的中篇小说 XXV 中提出,成为东方教会实践中关于离婚理由的指导规范,只要普世会议没有通过刻意的规则。 (参见 Mortreuil, Histoire du droit byzantin, Paris, vol. I-II, 1853; Azarevich, History of Byzantine Law, Yaroslavl, 1876-77)。 除了 16 年 534 月 6 日出版的 Codex repetita praelectionis 之外,关于神职人员婚姻的法律还出现在 10 年 535 月 22 日 536 日、123 年 18 日和 546 日的三部“中篇小说”中。 从 13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开始。他们也在 XNUMX 篇短篇小说中被提及。

中篇小说第 6 章第 5 章:“在第二次婚姻或与离婚弃弃的妻子或有妾(妾)的婚姻中,不应该被任命为执事或长老,而只能被任命为妻子纯洁的人和处女。 因此,一个人不应被接纳为圣职,除非一个人生活在贞洁之中,或不与女性交流,或属于(或属于)女性并选择了贞洁,根据神圣的规则,贞洁是第一个和基本的所有其他美德……”(Codex iuris Civilis,III,Novela recognovit Adolfus Schoell,Berolini,1895 年:“Neque autem secundus habentem aut eum, qui habuit, nuptias common diaconum aut presbyterum, neque si mulieri coniungitur seiunctae et prorium v​​irum derelinquenti, neque si concubinam habeat, sed et ipsam uxorem si cum castitate viventem, aut uxoribus non cohabitantes, aut unius uxoris virum qui vel fuerit vel sit, et ipsam castitatem eligentem, primum principium et fundamentum manifestum secundum divinas regulas et residuae virtutis Constructam. Si autem et aliquis pres aut diaconus aut subdiaconus postea ducat uxorem aut concubinam aut palam aut oculte ducat, sacro statim cadat ordine et deinceps idiota sit”。)

St. Apost 表达了《圣经》的教义。 保罗在 1 蒂姆。 3:2,其中规定主教必须是“女人的丈夫”,并且在提多书上。 1:6 对长老重复同样的处方,对那些获得执事职级的人重复同样的处方。 每次重复的短语“一个女人的男人”(gr.“mias gynekas andra”)获得了技术公式的特征,根据其内容可以称为神圣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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