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欧洲政府都制定了措施,以确保具有历史意义的教堂以及独立的宗教组织的宗教权利和自由。
例如,挪威宪法规定:“王国中的所有臣民都可以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有规定,宗教权利的保障优先于公民的权利,其方式与教会或宗教组织的意愿相一致。 例如,葡萄牙宪法规定:“宗教自由是必要的。”
为建立某种宗教而开展反国家、反教会活动而成立的宗教组织,侵犯了公民的社会权利。 以下国家的宪法在这方面采取了措施:比利时(第 1.5 条)、瑞士(第 49 条)、芬兰(第 3 条)、德国(第 136 条)。
在一些国家的规范性法案中,认为宗教权利和自由是由国家决定和给予的。 例如丹麦宪法——第 7 条规定“丹麦公民有权建立宗教集会”; 卢旺达 - 艺术。 13 和艺术。 16 “允许所有公民的宗教权利和自由”; 公民政府不对宗教或教派等施加限制。
有国家规定,原则上保障全国所有公民的宗教自由。 阿根廷联邦宪法规定:“确保所有阿根廷人和外国人的宗教自由,无论是公民问题还是移民问题”。
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声明宗教或信仰自由受到“所有人”、“每个人”的保障。 该组包括玻利维亚、智利、塞浦路斯、厄瓜多尔等国家, 西班牙、意大利、墨西哥和波兰。 、土耳其、委内瑞拉等。
宗教组织和教会的合法化或官方承认引发了普遍的宗教崇拜问题。 社会学家、哲学家、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都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制定决定宗教生活和道德方向的规范性行为要困难得多,特别是在这些行为中,缺乏对宗教生活特征的两个主要类别的定义和规范。 大多数立法者认为应该研究邪教、教会和组织的性质和活动。
也有一些宗教组织自称有宗教信仰,但不同的法律和行政机构不同意的情况。 因此,一些立法者创造了宗教活动的内容和性质。 他们认为,每一个邪教、每一个教会或组织,都应该被包括在为它设定的范围内。
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他们的宗教活动,必须得到法律的考虑,这可以确保社会中的宗教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