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 Gerald Quinn 教授与 Israel Doron 教授一起进行了一项研究(出版部门欧洲社会宪章总司人权和欧洲法治委员会 - 斯特拉斯堡),以解释《欧洲社会宪章》在促进和保护欧洲老年人权利方面的关键作用。 它旨在供老年人民间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使用,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参与《宪章》的机制,并利用其判例制定国内的改革宣传战略。 它为政策制定者制定关于老年人权利的新政策提供指导。
对于 EASPD,根据《欧洲社会宪章》,更好地理解支持服务在帮助老年人实现其权利方面的作用是有帮助的。
《欧洲社会宪章》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老年人社会权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宪章》采用了一种方法,其中包括两个不同的新颖要素,这些要素涉及生活在机构中的老年人的权利,这些要素侧重于:
- 有意义地参与社会,
- 老年时的独立与人生选择。
- 第三十条案文如下:
- 第 30 条 – 免受贫困和社会排斥的权利。
- 为了确保有效行使受保护的权利
- 贫困和社会排斥,缔约方承诺:
- 一个。 在统筹协调的框架内采取措施
- 促进生活或有生活风险的人有效接触的方法
- 在社会排斥或贫困的情况下,以及他们的家人,
- 特别是就业、住房、培训、教育、文化和社会
- 和医疗援助,
- 湾。 审查这些措施,以便在必要时对其进行调整。
- 第 30 条隐含的观点是,贫困会导致社会排斥。 社会的
- 排斥是一个更广泛的术语。 联合国将其解释为“多维
- 现象不仅限于物质剥夺:贫困是一个重要方面
- 排斥,尽管只有一个维度。 因此,社会包容过程
- 涉及的不仅仅是改善对经济资源的获取。” 反过来,社会包容是
- 联合国将其定义为“改善社会参与条件的过程,
- 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通过增加机会,
- 获得资源、发言权和尊重权利。”
- 有趣的是这种社会包容定义的重点重叠
- 与嵌入在法理学中的积极社会公民的隐含观念
- 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根据 E 条。在评估充分性时
- of 社会制度,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考虑到 此
- 联合国关于极端贫困和极端贫困的指导原则 人权 (2012)。 有趣的是,
- 联合国准则中的指导原则之一是“代理和自治
- 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人”。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制定了一套复杂的平等和不歧视理论,对老年人有直接影响。 它发展了一种平等理论,包括包容、法律能力和积极的社会公民等方面。
通过本研究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老化的 欧洲 是重大的社会机遇和挑战。
- 《欧洲社会宪章》应反映并关注老年人人权的全球发展。
- 第 23 条已成为促进老年人社会权利和扩大其物质范围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在确保充分参与社会和保护其独立性方面。
- 委员会考虑了新的维度,例如:
- 反歧视和框架立法的重要性超越了狭窄的就业法框架。
- 法律能力的核心作用和支持性决策机制以扩大法律能力的必要性。
- 支持非正式和以家庭为基础的老年人护理,作为维护和促进老年人社会权利的工具。
- 在采用基于权利的年龄观点时,将残余年龄歧视作为《欧洲社会宪章》处理始终处于最前沿。
注:AGE Platform Europe,2021。第 7 章涵盖了经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第 23 条)中关于老年人获得社会保护的权利的主要条款。 它体现并体现了宪章中基于自主、包容和参与以及反对社会政策中的年龄歧视的新工作理念。 它与 E 条一起,应用于告知宪章的其余部分,因为它适用于老年人。 《宪章》的几乎所有条款都适用并适用于影响老年人的问题。 在本章中,我们选择了《宪章》中的某些权利和条款进行进一步分析,因为它们明显涉及与老年人权利有关的许多突出问题。 这并不意味着宪章的其余条款不相关。 当然,当涉及到老年人的生活时,也应该征求他们的意见。 即使这些条款与手头的问题相关,也始终需要谨慎以确保相关国家实际上已经选择了相关条款(参见第 4 章关于宪章条约体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