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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五月7,2024
最新消息人權是基本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但不是一成不變的東西

人權是基本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但不是一成不變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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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公約,列出了已批准該公約的國家永遠不能違反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其中包括以下權利:生命權或禁止酷刑權、自由和安全權以及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權利。

該公約提供了一個共同的法律基礎,允許每個人對人權有相同的理解,無論該人居住在歐洲的哪個國家,即使這些國家沒有相同的政治、法律或社會傳統。

寫於二戰後的幾年

該公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幾年中構思和編寫的 保護個人免受其國家的濫用,在民眾和政府之間建立信任,並允許國家之間進行對話。

自 1950 年以來,無論是在技術上,還是在個人和社會建構的觀點方面,歐洲和整個世界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由於過去七十年的這些變化,過去現實的差距以及在製定《公約》某些條款時缺乏遠見,對如何認識和保護公約提出了挑戰。 人權 在當今世界。

為了應對這些挑戰,《歐洲公約》必須不斷發展。 它經常被修訂,並增加了新的協議以擴大人權的範圍,考慮到社會的變化,包括與新技術、生物倫理學或環境有關的問題,以及我們今天認為正常的其他問題,例如作為財產保護、自由選舉權或行動自由權。

制定歐洲公約文本的開發者是在人權尚未成為立法和社會模式中心的時代接受教育和運作的。 這就是為什麼有必要首先制定它。 它必須在一個剛剛經歷兩次世界大戰並面臨許多非常嚴峻的挑戰的世界上獲得政治上的一致同意,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國家可能還沒有為普遍人權做好充分準備。

技術發展和社會態度的新現實

自 1950 年《公約》開放供簽署以來,人們對死刑和基於性別和殘疾的歧視等問題的態度發生了重大變化。 此外,歐洲公約還必須適用於 1950 年不存在的事物,例如公共場所和商店中廣泛使用的安全攝像機(稱為閉路電視)、體外受精 (IVF)、互聯網、各種醫學進步,以及許多其他事情。

歐洲人權法院,歐洲理事會的主要法律機構 歐洲 它解釋了《歐洲公約》並就與其適用或在現實生活中缺乏該公約有關的案件作出裁決,對許多社會問題作出裁決,例如墮胎、協助自殺、搜身、家庭奴役、佩戴宗教標誌在學校,保護記者的來源和保留 DNA 數據。

在某些情況下,有人對《歐洲公約》提出了批評,更具體地說,是對它的解釋,認為它已經“超出了公約制定者在簽署該公約時所想的範圍”。 這些主張通常是由某些保守派部分提出的,但在分析這些主張時,實際上發現它們是錯誤的,並且對法律的製定和解釋方式知之甚少。

反對歐洲人權法院的“司法行動主義”,在極少數情況下可能基於法院的實際有問題的決定,通常可以追溯到申訴人不同意判決而不是事實的問題法院正在根據當前條件解釋《歐洲公約》的某些方面,包括其他國際人權法。

對待歐洲公約 作為“活的樂器” 如果法律要適應這些變化,這一點至關重要,而有意義的人權仍然是現實。 隨著世界的變化,《歐洲公約》必須成為一種“活的工具”,而不能改變人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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