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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衝擊:優生學幽靈仍然活著並在歐洲委員會四處遊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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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為止,委員會一直在推動最終確定議定書並於 2 年 2021 月 46 日投票,同時意識到這將使所有歐洲委員會成員國陷入法律衝突,因為該議定書與國際人權相矛盾歐洲委員會 47 個成員國中的 XNUMX 個批准了公約。 儘管如此,生物倫理委員會仍在繼續進行,從而使 歐洲的優生學鬼 並破壞為所有人創造普遍人權的國際努力。

議定書與國際人權

生物倫理委員會根據理事會決策機構部長委員會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指示開展工作。 然而,部長委員會根據生物倫理委員會已表述和提供的有關這一專門問題的信息開展工作。 從一開始就由委員會秘書 Laurence Lwoff 女士進行協調。

通過這種方式,生物倫理委員會能夠為其高級機構和整個世界制定一條政治上可以辯護的路線,而實際上卻以另一個議程運作。

這在部長委員會做出實際起草附加議定書的決定之前就已經開始了。 2011 年,關於國際人權條約的非正式意見交換,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 (CRPD),特別是第 14 條—— 人身自由和安全,在生物倫理委員會內舉行。 委員會考慮了這樣的歐洲委員會議定書如何與 CRPD 發生衝突,特別是在非自願治療和安置措施方面。

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是明確的。 然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後來在給生物倫理委員會的一份聲明中澄清說,“所有殘疾人,尤其是智力或社會心理殘疾者,包括精神障礙患者,都被非自願安置或收容。 ',根據《公約》第 14 條,在國際法中是非法的,並構成對殘疾人自由的任意和歧視性剝奪,因為這種行為是基於實際或感知的障礙進行的。”

聯合國委員會進一步指出,締約國必須“廢除允許或實施強迫治療的政策、立法和行政規定,因為這是全球精神衛生法中持續存在的違規行為,儘管經驗證據表明其缺乏有效性和使用精神衛生系統的人的意見,他們因強制治療而遭受了深深的痛苦和創傷。”

“殘疾人出於醫療原因的非自願承諾與絕對禁止以殘障為由剝奪自由(第 14 條第(1)款(b)項)和有關人員對醫療保健的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原則相矛盾(第 25 條)。”

–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致歐洲委員會生物倫理委員會的聲明,發表於 DH-BIO/INF (2015) 20

歐洲委員會生物倫理委員會在委員會內部交換意見後通過了一項 關於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聲明 2011 年 XNUMX 月。該聲明看似與 CRPD 相關,但實際上只考慮了委員會自己的公約及其參考工作——歐洲人權公約。

聲明指出,委員會審議了《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特別是第 14、15 和 17 條是否符合“在某些情況下使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的可能性”非自願安置或非自願治療, 如其他中所預見的 國家和 國際文本

關於生物倫理委員會聲明中關鍵點的比較文本:

關於 CRPD 的聲明: “非自願治療或安置只有在與 嚴重的精神障礙,如果從 沒有治療 或安置 很可能對人的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或第三方。”

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第 7 條: “根據法律規定的保護條件,包括監督、控制和上訴程序,擁有 嚴重的精神障礙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可以在未經他或她同意的情況下接受旨在治療他或她的精神障礙的干預, 沒有這樣的待遇, 可能對他或她的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有了這一點,生物倫理委員會可以著手製定新的法律文書,使其看起來符合理事會成員國受約束的國際人權。 該委員會在 2012 年和 2013 年獲得了新的任務授權,包括起草一份“關於在非自願治療和安置方面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法律文書草案。

議會大會關注和建議撤銷議定書

雖然委員會的這項工作並未公開,但它被發現並於 1 年 2013 月 XNUMX 日歐洲委員會議會社會事務、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提交了一份 建議動議 與製定這項新的法律文書有關。

議會委員會在動議中提到 CRPD 時指出,“今天,非自願安置和治療社會心理殘疾者的原則正受到挑戰。 大會還指出,儘管建立了保障,但非自願安置和治療本身很容易受到虐待和侵犯人權,受到此類措施的人報告了絕大多數負面經歷。”

議會委員會的動議導致對此事進行了廣泛的審查,結果導致 委員會報告 2016 年 XNUMX 月通過的“針對歐洲委員會關於精神病學非自願措施的法律文書的案件”。由此產生了 推薦 部長委員會指出,議會理解促使生物倫理委員會就這一問題開展工作的擔憂,但它也“嚴重懷疑該領域新法律文書的附加值”。

大會補充說,它“對未來附加議定書的主要關注涉及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它與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的兼容性。”

大會得出結論,“任何將非自願措施與殘疾聯繫起來的法律文書都是歧視性的,因此違反了 CRPD。 它指出,附加議定書草案保持了這種聯繫,因為患有“精神障礙”是非自願治療和安置的基礎,以及其他標準。”

大會最後建議部長委員會指示生物倫理委員會“撤回起草關於在非自願安置和非自願治療方面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權和尊嚴的附加議定書的提案。 ”

該議會審查和建議還考慮了 2015 年舉行的公開聽證會的回應。聽證會導致歐洲委員會人權專員對附加議定書草案的明確警告或回應,歐盟機構基本權利 (FRA)、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 (CRPD)、聯合國殘疾人權利特別報告員、聯合國人人有權享有最高可達到的身心健康標準,以及包括重要患者協會在內的一系列利益相關者。

生物倫理委員會的回應

新議定書的工作方向沒有顯著改變。 委員會允許利益相關者參加其會議,並在其網站上發布了有關工作的信息。 但大視角的方向並沒有改變。

委員會在其網站上宣布,該新議定書的目標是首次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中製定《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第 7 條以及第 5 條的規定《歐洲人權公約》第 1 (e) 條。 該議定書旨在就這種非常特殊的干涉個人自由和自主權的可能性提供基本保障。

制定議定書的參考文本明確指出為《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 附加議定書的序言中說明了這一點,許多其他提及也提到了這一點,包括歐洲生物倫理委員會 心理健康網頁, 工作基礎關於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權和尊嚴的附加議定書的目標。

委員會進一步增加了關於其 網頁 即,“這項工作也是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進行的(另見 CDBI 通過的聲明), 和在國際一級通過的其他相關法律文書。” 所指的聲明是關於 2011 年 CRPD 的聲明,其目的是讓讀者相信委員會會考慮 CRPD,而實際上卻完全忽視了它以及理解和應用它的精神。 . 迄今為止,委員會在其網頁上轉發了該 2011 年聲明的觀點,其意圖似乎是誤導任何在歐洲委員會網站上訪問的有關人員以了解其內容。

協議的根視點

生物倫理委員會工作的議定書的參考資料是《人權和生物醫學公約》第 7 條,而後者又是對《歐洲人權公約》第 5 條第 1 款 (e) 項的闡述。

《歐洲人權公約》於 1949 年和 1950 年起草。在其關於人身自由和安全權的章節第 5 條第 1 款 (e) 項中,它指出“精神不健全者、酗酒者或吸毒者或流浪漢。” 挑選出被認為受這種社會或個人現實影響的人,或觀點上的差異,其根源在於 1900 年代初期普遍存在的歧視性觀點。

制定了例外 聯合王國、丹麥和瑞典的代表, 由英國人領導。 這是基於一種擔憂,即當時起草的人權文本尋求實施普遍人權,包括針對精神障礙(心理社會殘疾)的人,這與這些國家的立法和社會政策相衝突。 英國、丹麥和瑞典在當時都是優生學的堅定支持者,並將這些原則和觀點貫徹到立法和實踐中。

以“精神不健全”的人為目標是由英國推動的,英國於 1890 年通過了立法,並在 1913 年的《精神缺陷法》中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在庇護中隔離“精神缺陷”的方法。

智力缺陷法是由優生學家提出並推動的。 在英國精神缺陷法案實施的高峰期,有 65,000 人被安置在“殖民地”或其他機構環境中。 丹麥和瑞典在 1930 年代都頒布了優生法,丹麥特別授權剝奪非危險精神障礙者的自由。

鑑於優生學被廣泛接受為人口控制社會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們必須看到英國、丹麥和瑞典的代表在歐洲人權公約起草過程中所做的努力政府授權將“精神不健全的人、酗酒者或吸毒者和流浪者”隔離、關押和驅逐出社會。

“與《奧維耶多公約》一樣,必須承認《歐洲人權公約》(ECHR)是一項可追溯到 1950 年的文書,而《歐洲人權公約》的文本反映了對殘疾人權利的忽視和過時的做法. 此外,在有關精神衛生拘留的問題上,1950 年的文本明確允許以“精神不健全”為由剝奪自由(第 5(1)(e) 條)。 儘管《歐洲人權公約》被認為是一種‘活的工具……必鬚根據當今的情況來解釋’。”

–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 Catalina Devandas-Aguilar 女士

因此,《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附加議定書的基本觀點——儘管其表面上意圖保護人權——實際上是在延續一項受到優生原則污染的歧視性政策,儘管使用了實際措辭。 它不是在促進人權; 事實上,它與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所規定的以殘障為由剝奪自由的絕對禁令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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