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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四月30,2024
机构歐洲理事會旨在授權優生學的歐洲人權公約導致立法

旨在授權優生學的歐洲人權公約導致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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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根據聯合國,是我們擁有的權利,僅僅是因為我們作為人類存在——它們不是由任何國家授予的。 這些普遍權利是我們所有人所固有的,不分國籍、性別、民族或種族血統、膚色、宗教、語言或任何其他身份。 它們的範圍從最基本的——生命權——到那些使生活變得有價值的權利,例如食物權、教育權、工作權、健康權和自由權。 在歐洲,並非所有人都擁有這些權利,如果一個人只依賴於《歐洲人權公約》。 這 歐洲公約 包括一篇限制社會心理障礙者的條款。 它來自某人和某處,並且是有原因的。 這就是背後的故事。

歐洲人權公約 1949 年和 1950 年起草的關於人身自由和安全權的部分指出了“精神不健全的人、酗酒者或吸毒者或流浪者”的例外情況。 制定了例外 聯合王國、丹麥和瑞典的代表, 由英國人領導。 這是基於一種擔憂,即當時起草的人權文本試圖實施普遍人權,包括社會心理殘疾者,這與這些國家的立法和社會政策相衝突。

優生運動

19世紀後期,我們這個時代的優生學運動在英國興起。 優生學得到普及,從 1900 年代初期開始,人們從 跨越政治光譜 採用優生理念。 因此,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在內的許多國家以及包括丹麥、德國和瑞典在內的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參與了優生政策,旨在“提高其人口遺傳資源的質量”。

優生學計劃既包括所謂的積極措施,鼓勵被認為特別“適合”生育的人,也包括消極措施,例如禁止結婚和對被認為不適合生育的人強制絕育,或者只是將這些人與社會隔離。 . 那些被認為“不適合生育”的人通常包括有精神或身體殘疾的人、智商測試成績不佳的人、罪犯、酗酒者和“離經叛道者”,以及不被認可的少數群體的成員。

在英國,1900 年代初的優生教育協會越來越關注“治愈”窮人的一些社會和身體狀況或特徵。 它們包括酗酒、習慣性犯罪、依賴福利、賣淫、梅毒和肺結核等疾病; 神經系統疾病,如癲癇; 精神狀況,例如精神錯亂,包括歇斯底里和憂鬱症; 和“弱智”——對任何被認為缺乏心智能力和道德判斷力的人的統稱。

該協會從來都不是很大,但它的聲音非常響亮,它的宣傳既反映並促進了整個社會上層的觀點,也包括政府內部的觀點。

該協會於 1912 年在倫敦大學組織了第一屆國際優生學大會,以促進優生學。 國會的英國副主席包括內政大臣雷金納德·麥肯納。

關於 1912 年第一屆國際優生學大會的文章 旨在授權優生學的歐洲人權公約導致立法
1912 年第一屆國際優生學大會的新聞剪報報導
© 惠康收藏。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CC BY-NC 4.0)

智力缺陷法

大會之後,雷金納德·麥肯納(Reginald McKenna)於 1912 年晚些時候代表政府發起了一項基於優生學的法案,其中包括強制絕育。 它旨在防止“弱智”成為父母。 該法案遭到強烈反對,並成為大量討論的主題。 修訂後的法案於次年頒佈為 1913 年智力缺陷法. 該法案部分是由於反對派拒絕絕育,但它使絕育在法律上成為可能 隔離收容所中的“精神缺陷者”.

根據該法案,如果父母或監護人提出請求,被視為白痴或低能者的人可以被安置在機構中或受到監護,a) 白痴、b) 低能者、c) 弱者四類中的任何一種都可以有思想的人,以及 d) 道德低能者,21 歲以下。 它還包括被遺棄、忽視、犯罪、在國家機構中、習慣性酗酒或無法上學的任何類別的人。

結果,成千上萬的人被關押在機構中。 根據一項研究,在 65,000 年英國精神缺陷法案實施的高峰期,有 1913 人被安置在“殖民地”或其他機構環境中。

衛生部長 Bevan 先生通知議會,根據《精神病和精神治療法》,20.000 年初有超過 1945 人被關押在機構中。他補充說,“這些病人中有相當一部分只需要被檢查後; 但那些需要治療的人會從該機構的醫務人員那裡得到治療。”

該法案及其所有條例在聯合國和聯合國安理會當時完全有效。 歐洲 引入國際人權法案。

丹麥的優生學

橫跨北海,丹麥——歐洲第一個國家——於 1929 年頒布了基於優生學的絕育立法,作為試點法律。該法律由社會民主黨政府實施,由司法部長 KK Steincke 和後來的社會事務部長,帶頭努力。

優生的信念和概念比強制絕育更進一步。 它影響了社會政策的許多方面。 在 1920 年代和 1930 年代,當優生學成為丹麥社會發展模式的先決條件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時,越來越多的作者表示希望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是非危險的精神障礙者也應該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庇護)。

這個想法背後的驅動力不是對個人的關注,而是對社會的關注。 最高法院著名檢察官奧托·施萊格爾在《司法周刊》的一篇文章中指出,除一位作者外,所有作者都認為,“強制住院的可能性也應該在某種程度上對那些可能並不危險,但他們不能在外面的世界行動,他們的行為可能會破壞或使他們的親戚感到震驚的麻煩瘋子。 治療方面的考慮也被認為是在某些情況下強制住院的理由。”

因此,1938 年的丹麥精神錯亂法引入了拘留非危險精神錯亂者的可能性。 在立法中引入這種可能性,並不是出於同情心或幫助有需要的人的想法,而是在一個社會中,某些精神失常和“麻煩”元素沒有立足之地的想法。

《歐洲人權公約》豁免的優生學政策

鑑於人們普遍接受優生學作為人口控制社會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們必須審視英國、丹麥和瑞典的代表在製定《歐洲公約》過程中所做的努力。 人權 起草過程建議並包括一項豁免條款,該條款將授權政府隔離和關押“精神不健全者、酗酒者或吸毒者和流浪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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