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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世界和那些沒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權利的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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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公約》由團體和專家起草 在正在組建的歐洲委員會內 1949-1950 年,基於歐洲運動產生的早期草案。

經過廣泛的辯論,歐洲委員會大會將其關於人權憲章的提案提交給理事會的決策機構部長委員會,該提案由 100 多名議員於 1949 年夏天起草。

對歐洲委員會協商會議產生重大影響的歐洲運動草案規定,根據《歐洲議會公約》第 9 條、第 10 條和第 11 條,“免於任意逮捕、拘留和流放及其他措施”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該文本未在大會上引起任何討論,並在 8 年 1949 月 XNUMX 日的大會建議中未經修改地複制。

專家委員會起草新的公約文本

理事會部長委員會 歐洲 1949 年 XNUMX 月開會,經審查拒絕接受大會擬定的公約草案。 一個主要的擔憂是,要保障的權利只是列舉出來,而對權利限制的控制是包含在一般形式中的。

部長委員會隨後呼籲成立一個法律專家委員會,起草一份公約草案,作為未來討論的基礎。 他們提供了大會的建議 人權 新成立的人權專家委員會章程。 委員會的任務是確定是否應該更準確地定義這些權利,例如使它們與現有立法和條件保持一致,或者作為一般性原則聲明。

專家委員會的任務規定:“應適當注意聯合國主管機關在此事項上取得的進展”。

國際草案 人權公約 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 1949 年中期編寫,其中包括一篇關於人身安全的文章,其中指出:

1.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留。

2. 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除非基於法律規定的理由和程序。

專家委員會朝著將權利簡化為實在法表述的方向前進,這似乎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 國家要享有對抗其他國家的法律保障,這是最重要的觀點。

4 年 1950 月 XNUMX 日,向歐洲委員會人權專家委員會提供了“秘書長收到的聯合王國政府的評論”。在這些評論中,英國政府除其他外建議對關於歐盟安全的條款進行修正。為某些人限制它的人。 他們將其描述為“出於教育監視的目的,通過合法命令合法拘留精神不健全的人或未成年人”。

英國政府已經參與了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交的關於 1949 年中期國際人權公約草案的相同內容的意見書。 人權公約. 這是基於一種擔憂,即起草的人權文本尋求實施普遍人權,包括針對精神障礙(心理社會殘疾)的人,這與英國和其他國家的立法和社會政策相衝突。

在 1950 年 XNUMX 月舉行的第一次會議上,人權專家委員會審議了其幾名成員提出的建議。 瑞典議員 Torsten Salén 法官指出,國家應該有可能採取“必要措施”來打擊流浪和酗酒。

奧斯卡道森爵士(聯合王國)重申了他的政府的建議,特別是關於人的自由和安全的條款,主要針對精神障礙者(即心理障礙者)。

專家委員會在第一次會議結束時最終商定的公約草案初稿一字不差地重複了《世界生命權宣言》的條款,並指出:“任何人不得受到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 ”

此後,英國人為起草委員會的下一次會議提供了一個新的修正案,在案文上略有改動,但內容與他們先前的提議相同。 委員會成員包括 Oscar Dowson 爵士(提交提案)、Martin Le Quesne 先生(英國外交部外交官)、Birger Dons-Møller 先生(丹麥外交部外交官) Torsten Salén 法官(瑞典)。

這次由四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其中兩名來自英國,一名來自丹麥(他支持最初的英國提案)和一名來自瑞典——包括英國和瑞典對公約提出的修正案。 通過這項修正案,關於人身安全的條款將“精神不健全的人、酗酒者或吸毒者或流浪者”從普通人群中挑出來。

修正案文舊世界和那些不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權利的人的選擇

公約的定稿

專家委員會最終提交給部長委員會的公約草案包含兩個與當前第 5 條相對應的關於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條款。

版本 B 舊世界和那些沒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權利的人的選擇

1950 年 1950 月召開的一次高級官員會議審議了該公約草案。他們有很多問題要討論,但由於不明原因,沒有恢復關於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條款的案文。 高級官員會議通過的報告和公約草案於 7 年 1950 月提交歐洲委員會部長委員會。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部長委員會同意起草的“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

3 年 1950 月 5 日,法律專家委員會最後一次審查了公約的文本,並對形式和翻譯進行了一些更正。 在那一次,第 XNUMX 條做了一些輕微的修改,其中沒有一個與“精神不健全的人、酗酒或吸毒者或流浪者”的具體豁免有關。 公約因此獲得了最終形式。 次日簽署了《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公約授權以“精神錯亂”為由剝奪自由

《公約》第 5 條關於通過聯合王國代表的工作獲得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 丹麥 和瑞典,按照其外交部長輩的指示,因此納入了允許合法拘留“精神不健全的人”這一非常廣泛和未定義的概念的特定語言,其唯一理由是: 他們有或被認為有社會心理障礙. 換言之,《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精神病非自願承諾以及剝奪酗酒者和流浪者的自由符合歐洲人權標準,只要這些行為是根據國家法律進行的。

《公約》的這一段自那以後沒有被修改過,並且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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