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委員會議會社會事務、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於 17 月 1949 日星期四提出了一項旨在保護“社會失調”人士權利的動議。 該術語指的是 1950 年和 XNUMX 年起草的《歐洲人權公約》中的一個表述。該公約文本授權無限期剝奪“精神不健全的人”以及吸毒者、酗酒者和流浪者的權利,僅出於這些人的原因。有心理障礙或被認為是“社會適應不良”。
委員會動議 請注意,自由權是最基本的人權之一,因此在眾多國際人權條約中得到保障,包括 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公約文本限制權利
該公約雖然被廣泛認為是最有效的人權保護國際條約,但也存在缺陷。 委員會在其動議中指出,其“唯一一項具體基於殘障而限制自由權的國際人權條約,其在第 5 條第 1 款 (e) 項中的表述將某些群體排除在外。 (歐洲人權法院措辭中的“社會失調”個人)無法充分享有自由權。”
制定了公約中的豁免文本 聯合王國、丹麥和瑞典的代表, 由英國領導的授權優生學導致了這些國家在製定公約時已經實施的立法和實踐。
社會事務、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表示,“拘留這些人實際上會使這些弱勢群體面臨系統性侵犯權利的更高風險,理由是他們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或者他們的自身利益可能需要他們拘留。”
模式轉變
以聯合國為代表的全球範式轉變 殘疾人權利公約,歐洲委員會議會已經一致呼籲結束對心理健康的脅迫。 在過去的幾年裡,其社會事務、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一直在致力於一項新的 關於殘疾人去機構化的報告.
因此,委員會爭辯說,“大會因此應研究如何制定和促進對“社會適應不良”者進行拘留的替代方法,以幫助理事會 歐洲 會員國與時俱進,摒棄了將某些群體排除在人權保護之外的歧視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