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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天,五月5,2024
歐洲人權公約比利時,CIAOSN“邪教觀察站”是否與歐洲的原則不一致......

比利時,CIAOSN“邪教觀察站”是否與歐洲人權法院的原則相抵觸?

比利時,對聯邦邪教觀察站關於“邪教受害者”建議的一些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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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利·福特
威利·福特https://www.hrwf.eu
威利·福特雷(Willy Fautré),前比利時教育部內閣和比利時議會代表團代辦。 他是 Human Rights Without Frontiers 他於1988 年25 月創立了人權基金會(HRWF),這是一個總部位於布魯塞爾的非政府組織。他的組織總體上捍衛人權,特別關注少數民族和宗教少數群體、言論自由、婦女權利和LGBT群體。 HRWF 獨立於任何政治運動和任何宗教。 福特雷曾在超過 XNUMX 個國家執行人權實況調查任務,其中包括伊拉克、桑地諾尼加拉瓜或毛派控制的尼泊爾領土等危險地區。 他是大學人權領域的講師。 他在大學期刊上發表了許多有關國家與宗教關係的文章。 他是布魯塞爾新聞俱樂部的成員。 他是聯合國、歐洲議會和歐安組織的人權倡議者。

比利時,對聯邦邪教觀察站關於“邪教受害者”建議的一些思考(一)

HRWF (10.07.2023) – 26 月 XNUMX 日,聯邦邪教觀察站 (CIAOSN/ IACSSO),正式名稱為“有害邪教組織信息和諮詢中心”並由 2 年 1998 月 XNUMX 日法律 (12年2004月XNUMX日法律修訂),公佈了一些“關於幫助受邪教影響的受害者的建議“。

觀察站在這份文件中指出,其目的是“打擊邪教的非法行徑”。

邪教的非法行徑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邪教”的概念(secte 法語)不屬於國際法的一部分。 任何宗教、精神、哲學、有神論或非有神論團體或其任何成員,都可以就涉嫌侵犯宗教或信仰自由的行為提出投訴。 許多歐洲國家已經成功地做到了這一點,包括根據《歐洲公約》第 9 條在歐洲人權法院:

“每個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這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公開或私下地在禮拜、教學實踐和戒律中表達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其次,邪教在法律上是無法識別的。 公佈附有 189 個可能可疑團體的名單 1998年比利時議會關於邪教的報告 當時因其污名化工具化而受到廣泛批評,尤其是但不僅限於媒體。 最終人們認識到它沒有法律價值,不能作為法庭上的法律文件。

第三,歐洲人權法院近日對“一案”作出判決。 Tonchev 等人訴保加利亞 13 年 2022 月 XNUMX 日(Nr 56862/15),反對福音派人士反對保加利亞國家,因為公共當局分發了一本小冊子,警告危險的邪教,包括他們的宗教。 法院特別宣布:

53 (…) 法院認為 9 年 2008 月 5 日的通函和情況說明中使用的術語——其中描述了申請人協會所屬的某些宗教潮流,包括福音派,為“危險的宗教邪教”,“違反了保加利亞的宗教信仰”。立法、公民權利和公共秩序”以及其會議使參與者面臨“精神障礙”(上文第 XNUMX 段)——確實可能被視為貶義和敵意。 (……)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所申訴的措施沒有直接限制申請人牧師或其同教者通過禮拜和實踐表明其宗教信仰的權利,法院根據上述判例法認為, (上文第 52 段),這些措施可能對有問題的教會成員行使宗教自由產生負面影響。

歐洲人權法院對以下案件的判決 Tonchev 等人訴保加利亞 13 年 2022 月 XNUMX 日(Nr 56862/15)

判決書第 52 段列出了其他案件,例如“Leela Förderkreis eV 等人訴德國“和”俄羅斯克里希納意識協會中心和弗羅洛夫訴俄羅斯”,其中使用貶義詞“邪教”已被歐洲法院否認,現在作為判例法。 另請參見 Massimo Introvigne 對歐洲法院判決的評論 寒冬 在標題之下 ”歐洲人權法院: 政府不應稱少數宗教為“邪教”

因此,比利時邪教觀察站的官方使命在本質上與歐洲法院污衊所謂“有害邪教組織”的做法明顯不一致,這是一種明顯的貶義。

法律禁止使用針對同性戀者、非洲人或任何其他人類群體的貶義詞。 宗教或信仰團體也不應該有什麼不同。

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一點是:“有害邪教組織”由誰、如何以及根據什麼標準來合法認定?

觀察站的任務本質上也是矛盾的。

一方面,其使命是打擊所謂的邪教“非法行為”,因此必須通過最終判決而不是之前的判決來認定其合法性。

另一方面,其使命也是“打擊有害的邪教組織”,而這無需針對目標群體做出任何司法判決即可完成。 國家的中立性在這裡顯然受到威脅,特別是因為許多“邪教”或其成員根據保護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歐洲公約第9條在斯特拉斯堡贏得了相當多針對歐洲國家的訴訟。

比利時邪教觀察站的使命在斯特拉斯堡容易受到投訴

觀察站使命的這些方面可能無法經受向歐洲法院的投訴。

事實上,我們不應該忘記,最近,耶和華見證人運動的當地會眾在斯特拉斯堡提出了一項關於歧視性稅收的“普通”投訴,該投訴所帶來的令人驚訝的附帶影響是,該運動被比利時邪教觀察站和比利時國家當局視為邪教。 歐洲法院隨後嚴厲批評國家承認宗教和哲學團體完全缺乏任何法律依據(這不是申訴的一部分),並呼籲比利時遵守國際法。

5年2022月XNUMX日,本案 安德萊赫特耶和華見證人會等訴比利時 (申請號 20165/20)關於針對耶和華見證人的歧視性稅收問題 歐洲人權法院舉行一致認為:

“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 14 條(禁止歧視)和第 9 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它還一致認為,比利時應向申請協會支付 5,000 歐元 (EUR) 的費用和開支。

法院還指出 聯邦當局沒有在滿足可及性和可預見性要求的文書中規定承認的標准或導致聯邦當局承認信仰的程序,而這些要求是《規則》概念所固有的

比利時現已成立一個工作組,以事後修改國家對宗教和哲學組織的承認。 比利時應該更好地預見到其邪教政策的另一個問題,並效仿瑞士的榜樣 信仰信息中心 (中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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