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在其自己的两个公约之间陷入了严重的困境,这些公约的文本基于 1900 年代上半期过时的歧视性政策和联合国提倡的现代人权。 随着欧洲委员会生物伦理委员会起草的有争议的文本将被最终审查,这一点变得越来越清晰。 欧洲委员会的委员会似乎因为不得不执行实际上使公约永久存在的公约文本而受到束缚。 欧洲的优生学鬼.
欧洲委员会人权指导委员会于 25 月 XNUMX 日星期四举行会议,以了解其直接下属机构生物伦理委员会的工作。 具体而言,生物伦理委员会是欧洲委员会的延伸 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 起草了一项可能的新法律文书,规范在精神病学中使用强制措施期间对人员的保护。 它将在委员会 2 月 XNUMX 日的会议上最终确定。
在起草这个可能的新法律文书(从技术上讲它是一项公约的议定书)的过程中,它一直受到来自各方的持续批评和抗议。 广泛的聚会. 这包括来自联合国特别程序、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欧洲委员会自己的人权专员、理事会议会大会以及众多捍卫社会心理残疾者权利的组织和专家。
提交给人权指导委员会的草案案文
生物伦理委员会秘书 Laurence Lwoff 女士本周四向人权指导委员会提交了生物伦理委员会决定不对案文进行最终讨论并投票支持其需要和遵守国际人权的情况。 官方将其解释为投票的改变。 决定不是就批准或通过已起草的议定书采取最终立场,而是决定委员会应就是否应将起草的文本发送给理事会的决策机构部长委员会进行投票,“以来决定。” 人权指导委员会注意到了这一点。
生物伦理委员会在其会议期间以多数票批准了这一点。 2月XNUMX日会议. 并非没有评论。 委员会芬兰成员 Mia Spolander 女士投票赞成移交已起草的议定书,但指出“这不是对通过附加议定书草案案文的表决。 该代表团投票赞成移交,因为我们看到,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部长委员会的进一步指导,该委员会无法向前推进。”
她补充说,虽然人们需要为精神保健服务中的非自愿安置和非自愿治疗的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但“不能忽视该草案受到的广泛批评。” 来自瑞士、丹麦和比利时的委员会成员发表了类似的声明。
生物伦理委员会主席 Ritva Halila 博士告诉 The European Times “芬兰代表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同时也考虑到了各方向政府提出的不同意见。 当然,观点和意见也各不相同,就像在制定国家立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所有困难问题一样。”
对草拟文本的批评
对欧洲委员会可能起草的新法律文书的大部分批评都提到了随着 2006 年国际人权条约的通过而发生的观点范式转变及其实施的必要性: 残疾人权利公约. 该公约颂扬人类多样性和人类尊严。 其主要信息是残疾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有全方位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该公约背后的主要概念是从慈善事业或残疾医疗方法转向人权方法。 该公约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生活的所有领域。 它挑战基于与残疾人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偏见、有害做法和污名的习俗和行为。
Ritva Halila 博士告诉 The European Times 她坚持认为,起草的新法律文书(协议)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UN CRPD)完全没有冲突。
哈利拉博士解释说:“疾病是一种状态,急性或慢性,基于身体的变化,可以治愈或至少减轻。 残疾通常是一个人的稳定状态,通常不需要治愈。 一些精神疾病会导致精神或社会心理残疾,但大多数残疾人不属于本协议的范畴。”
她补充说:“联合国 CRPD 的范围非常广泛。 它不是基于医学诊断,而是通常稳定的无能和需要支持,以便能够过上尽可能正常的生活。 这些表达混合在一起,但它们并不相同。 此外,CRPD 可能涵盖也可能导致——或可能基于——残疾的慢性精神障碍患者,但并非所有精神病患者都是残疾人。”
旧的与新的残疾概念
这种残疾概念是人固有的一种状况,但正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旨在处理的。 认为被认为有能力养活他或她自己的人必须“治愈”损害或至少必须尽可能减少损害的错误想法。 从旧的观点来看,环境条件没有被考虑,残疾是一个个人问题。 残疾人生病了,必须得到修复才能恢复正常。
联合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的人权方法承认残疾人是权利主体,国家和其他方面有责任尊重这些人。 这种方法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他/她的障碍,承认作为社会一部分的残疾人的价值观和权利。 它将社会中的障碍视为歧视,并为残疾人在面临此类障碍时提出投诉提供了途径。 这种基于权利的残疾方法不是出于同情心,而是出于尊严和自由。
通过这一历史性的范式转变,联合国 CRPD 开辟了新天地,需要新思维。 它的实施需要创新的解决方案,并将过去的观点抛在脑后。
Ritva Halila 博士指定 The European Times 她在过去几年中数次阅读了联合国 CRPD 第 14 条以准备议定书。 并且“我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14 条中强调在限制人身自由和保障残疾人权利方面参考法律。”
Halila 博士确实注意到“我完全同意这篇文章的内容,并且认为和解释对生物伦理委员会起草的议定书没有分歧,即使联合国残疾人委员会已经解释了这篇文章用另一种方式。 我已经与包括人权律师和残疾人在内的几个人讨论过这个问题,据我所知,他们已经与他们(联合国 CRPR 委员会)达成了一致。”
作为 2015 年公开听证会的一部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向欧洲委员会生物伦理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明确无误的声明,即“非自愿安置或收容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障碍者根据《公约》第 14 条,包括“精神障碍”者在内的残疾人在国际法中是非法的,并且构成对残疾人自由的任意和歧视性剥夺,因为它是基于实际或感知的障碍进行的。 ”
联合国委员会进一步向生物伦理委员会指出,尽管经验证据表明,缔约国必须“废除允许或实施强迫治疗的政策、立法和行政规定,因为这是全球精神卫生法中持续存在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性以及使用心理健康系统的人因强迫治疗而遭受深刻痛苦和创伤的观点。”
过时的公约文本
然而,欧洲委员会生物伦理委员会继续起草新的可能的法律文书,并参考了委员会自己在 2011 年制定的题为“关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声明”的案文。 该声明的关键点似乎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有关,但实际上 只考虑委员会自己的公约、《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及其参考著作——《欧洲人权公约》。
《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第 7 条描述了如果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在精神病学中受到强制措施,则需要提供保护条件。 该条款是一个后果,并试图限制如果按照字面意义执行《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可能造成的损害。
1949 年和 1950 年起草的《欧洲人权公约》授权无限期剥夺“心智不健全的人”的权利,其原因无非是这些人具有社会心理残疾。 文字已拟定 联合王国、丹麦和瑞典的代表, 由英国领导授权优生学引起了这些国家在制定公约时的立法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