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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四月30,2024
最新消息歐洲委員會的人權困境

歐洲委員會的人權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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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委員會在其自己的兩個公約之間陷入了嚴重的兩難境地,其中包含基於 1900 年代初期過時的歧視性政策和聯合國提倡的現代人權的文本。 隨著歐洲委員會生物倫理委員會起草的有爭議的文本將被最終審查,這一點變得越來越清晰。 似乎歐洲委員會委員會已因不得不強制執行公約文本而受到束縛,該公約文本實際上使 歐洲的優生學鬼.

歐洲委員會人權指導委員會於 25 月 XNUMX 日星期四舉行會議,以了解其直接下屬機構生物倫理委員會的工作。 具體來說,歐洲委員會延伸的生物倫理委員會 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 起草了一項可能的新法律文書,規範在精神病學中使用強制措施期間對人員的保護。 它將在委員會 2 月 XNUMX 日的會議上最終確定。

在起草這個可能的新法律文書(從技術上講,它是一項公約的議定書)的過程中,它一直受到來自各方的批評和抗議。 廣泛的派對. 這包括來自聯合國特別程序、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歐洲委員會自己的人權專員、理事會議會以及眾多維護社會心理障礙者權利的組織和專家。

提交給人權指導委員會的草案案文

生物倫理委員會秘書 Laurence Lwoff 女士本週四向人權指導委員會提交了生物倫理委員會關於不對文本進行最終討論並投票決定其是否需要和遵守國際人權的決定。 官方將其解釋為投票的改變。 決定委員會不就批准或通過草案的議定書採取最終立場,而是決定是否應將草案文本提交理事會的決策機構部長委員會,“以看決定。” 人權指導委員會注意到了這一點。

生物倫理委員會在其會議期間以多數票批准了這一點。 2月XNUMX日會議. 並非沒有一些評論。 委員會芬蘭成員 Mia Spolander 女士投票贊成轉讓議定書草案,但指出,“這不是對通過附加議定書草案案文的投票。 這個代表團投票贊成移交,因為我們看到在當前情況下,如果沒有部長委員會的進一步指導,這個委員會就無法前進。”

她補充說,雖然人們需要為在精神保健服務中被非自願安置和非自願治療的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但“不能無視該草案受到的廣泛批評”。 來自瑞士、丹麥和比利時的委員會成員也發表了類似的聲明。

生物倫理委員會主席 Ritva Halila 博士告訴 The European Times “芬蘭代表團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同時也考慮了各方向政府提出的不同意見。 當然,在國家立法發展過程中必須解決的所有難題,觀點和意見都存在差異。”

對草稿文本的批評

對歐洲委員會可能起草的新法律文書的許多批評指的是隨著 2006 年《國際人權條約》的通過而發生的觀點範式轉變和實施該文書的必要性: 殘疾人權利公約. 該公約頌揚人類的多樣性和人類尊嚴。 其主要信息是,殘疾人有權不受歧視地享有全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公約》背後的主要概念是從慈善或醫療方法轉向人權方法。 《公約》促進殘疾人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領域。 它挑戰基於與殘疾人有關的陳規定型觀念、偏見、有害做法和污名的習俗和行為。

Ritva Halila 博士告訴 The European Times 她堅持認為,起草的新法律文書(協議)與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UN CRPD)完全沒有衝突。

哈利拉博士解釋說,“疾病是一種基於身體變化的急性或慢性狀態,可以治愈或至少緩解。 殘疾通常是一個人的穩定狀態,通常不需要治愈。 一些精神疾病會導致精神或社會心理殘疾,但大多數殘疾人不屬於該協議的範疇。”

她補充說:“聯合國 CRPD 的範圍非常廣泛。 它不是基於醫學診斷,而是通常穩定的無能和需要支持才能過上盡可能正常的生活。 這些表達混合在一起,但它們並不相同。 此外,CRPD 可能涵蓋患有慢性精神疾病的人,這些疾病也可能導致或可能基於殘疾,但並非所有精神病患者都是殘疾人。”

殘疾的新舊概念

這種殘疾概念是人的固有狀況,但這正是聯合國 CRPD 旨在處理的內容。 認為有能力養活自己的人必須“治愈”損害或至少必須盡可能減少損害的錯誤觀念。 在那個較舊的觀點中,沒有考慮環境條件,殘疾是一個個人問題。 殘疾人生病了,必須進行固定才能恢復正常。

聯合國對殘疾問題採取的人權方針是承認殘疾人是權利主體,國家和其他人有責任尊重這些人。 這種方法以人為中心,而不是他/她的障礙,承認殘疾人作為社會一部分的價值觀和權利。 它將社會中的障礙視為歧視性的,並為殘疾人在面臨此類障礙時提出投訴提供了途徑。 這種基於權利的殘疾方法不是出於同情,而是出於尊嚴和自由。

通過這一歷史性的範式轉變,聯合國 CRPD 開闢了新天地,需要新思維。 它的實施需要創新的解決方案並將過去的觀點拋在腦後。

Ritva Halila 博士指定 The European Times 她在過去幾年中多次閱讀聯合國 CRPD 第 14 條,以準備議定書。 並且“在 CRPD 第 14 條中,我強調提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並保證保護殘疾人的權利。”

哈利拉博士確實指出,“我完全同意這篇文章的內容,並認為和解釋與生物倫理委員會起草的議定書沒有異議,即使聯合國殘疾人委員會已經解釋了這篇文章用另一種方​​式。 我已經與包括人權律師和殘疾人在內的幾個人討論過這個問題,據我所知,他們已經與他們[聯合國 CRPR 委員會]達成了一致。”

作為 2015 年公開聽證會的一部分,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向歐洲委員會生物倫理委員會發表了一份明確無誤的聲明,“所有殘疾人,特別是智力或社會心理根據《公約》第 14 條,包括“精神障礙”在內的殘疾在國際法中是非法的,並構成對殘疾人自由的任意和歧視性剝奪,因為這種行為是基於實際或感知的障礙。 ”

聯合國委員會進一步向生物倫理委員會指出,締約國必須“廢除允許或實施強迫治療的政策、立法和行政規定,因為這是全球精神衛生法中持續存在的違規行為,儘管經驗證據表明其缺乏有效性和使用精神衛生系統的人的觀點,他們因強制治療而遭受了深深的痛苦和創傷。”

過時的公約文本

然而,歐洲委員會生物倫理委員會參照委員會本身在 2011 年制定的題為“關於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聲明”的文本繼續起草新的可能的法律文書。 該聲明的關鍵點似乎與聯合國 CRPD 有關,但實際上 只考慮委員會自己的公約、《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及其參考著作——《歐洲人權公約》。

《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第 7 條描述瞭如果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在精神病學中受到強制措施,則需要提供保護條件。 該條是一個後果,並試圖限制如果按字面意義執行《歐洲人權公約》第 5 條可能造成的損害。

1949 年和 1950 年起草的《歐洲人權公約》授權無限期剝奪“精神不健全者”的權利,原因無非是因為這些人有心理障礙。 案文已製定 聯合王國、丹麥和瑞典的代表, 由英國領導的授權優生學導致了這些國家在製定公約時已經實施的立法和實踐。

與《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一樣,必須承認《歐洲人權公約》(ECHR)是一項可追溯到 1950 年的文書,而《歐洲人權公約》的文本反映了對人類權利的忽視和過時的做法。殘疾人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 Catalina Devandas-Aguilar 女士

當全球範圍內都在努力改革精神衛生政策時,我們感到驚訝的是,主要的區域人權組織歐洲委員會正計劃通過一項條約,以扭轉歐洲的所有積極發展並傳播世界其他地方的寒蟬效應。

聯合國專家,在 28 年 2021 月 XNUMX 日給歐洲委員會的聲明中。 由享有可達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殘疾人權利特別報告員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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