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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五月7,2024
歐洲專家:ECHR文章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專家:ECHR文章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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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舉行的歐洲委員會議會聽證會調查了歧視性意識形態,該意識形態是《歐洲人權公約》(ECHR) 限制社會心理障礙者自由和安全權的根源。 同時,委員會聽取了聯合國倡導的現代人權理念的佈局。

歐洲人權法院和“不健全的頭腦”

作為第一專家 Marius Turda教授博士英國牛津布魯克斯大學醫學人文中心主任,描述了歐洲人權公約(ECHR)制定的歷史背景。 從歷史上看, “不健全的頭腦”的概念 在 ECHR 中用作術語 第 5 條第 1(e) 款 - 在其所有排列中 - 在塑造優生學思想和實踐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不僅僅是在它起源的英國。

Turda 教授指出,“它以各種方式部署,以污名化和非人化個人,並促進歧視性做法和對有學習障礙的個人的邊緣化。 關於什麼構成正常/異常行為和態度的優生學話語集中圍繞精神上“適合”和“不適合”的個人的代表,並最終導致社會、經濟和政治權利被剝奪和婦女權利受到侵蝕的重要新模​​式和被貼上‘精神不健全’標籤的人。”

Boglárka Benko 女士, 註冊處 歐洲人權法院 (ECtHR), 提出了判例法 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 作為其中的一部分,她指出了一個問題,即公約文本將被視為“精神不健全”的人排除在權利的常規保護之外。 她指出,歐洲人權法院在剝奪有社會心理殘疾或精神健康問題的人的自由方面對公約案文的解釋非常有限。 法院一般會聽從醫學專家的意見。

這種做法與《歐洲公約》的其他章節形成鮮明對比。 人權 (ECHR),歐洲法院更明確地根據《歐洲人權公約》考慮了侵犯人權的案件,同時也考慮了其他國際人權文書。 博格拉卡·本科指出,人權保護可能因此面臨支離破碎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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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a Marchetti,心理健康政策經理 歐洲 (MHE)。 照片:THIX 照片

另一位專家, 勞拉馬爾凱蒂, 政策經理 歐洲心理健康 (MHE) 發表了關於拘留社會心理殘疾者的人權層面的演講。 MHE 是最大的獨立歐洲網絡組織,致力於促進積極的心理健康和福祉; 預防心理健康問題; 支持和促進患有精神疾病或社會心理障礙的人的權利。

“長期以來,有社會心理障礙和精神健康問題的人通常被認為是低人一等、不足甚至對社會構成威脅的人。 這是心理健康的生物醫學方法的結果,該方法將這個話題定義為個人錯誤或問題,”Laura Marchetti 指出。

她進一步闡述了 Turda 教授提出的歷史歧視。 “按照這種方法制定的政策和立法明顯使排斥、脅迫和剝奪自由合法化,”她告訴委員會。 她補充說,“有社會心理障礙的人被認為是社會的負擔或危險。”

殘疾的社會心理模型

在過去的幾十年裡,隨著公眾辯論和研究開始指出生物醫學方法帶來的歧視和缺陷,這種方法越來越受到質疑。

Laura Marchetti 指出,“在這種背景下,所謂的殘疾心理社會模型認為,社會心理殘疾和心理健康問題的人所面臨的問題和排斥不是由他們的缺陷造成的,而是社會的組織方式和理解這個話題。”

該模型還提請注意這樣一個事實,即人類經歷是多種多樣的,並且存在一系列影響一個人生活的決定因素(例如社會經濟和環境因素、具有挑戰性或創傷性的生活事件)。

“因此,社會障礙和決定因素是應該通過政策和立法解決的問題。 重點應該放在包容和提供支持上,而不是放在排斥和缺乏選擇和控制上,”Laura Marchetti 指出。

這種方法的轉變體現在《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中,其目標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

包括歐盟及其所有成員國在內的 164 個國家簽署了 CRPD。 它在政策和法律中規定了從生物醫學方法到殘疾心理社會模型的轉變。 它將殘疾人定義為長期存在身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障礙的人,這些障礙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他們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有效地參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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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E 製作的幻燈片,用於向議會大會委員會進行的演示。

勞拉·馬爾凱蒂 (Laura Marchetti) 指出,“《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個人不得因殘疾,包括社會心理殘疾而受到歧視。 《公約》明確指出,任何形式的脅迫、剝奪法律行為能力和強迫治療都是侵犯人權。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 14 條也明確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存在殘疾為由剝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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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a Marchetti,心理健康政策經理 歐洲 (MHE)回答議會委員會成員的問題。 照片:THIX 照片

歐洲人權公約 (ECHR),第 5 條第 1 款 (e) 款

歐洲人權公約 (ECHR) 起草於 1949 年和 1950 年. 在《歐洲人權公約》第 5 條第 1 (e) 條關於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部分中,它指出了“精神不健全的人、酗酒者或 藥物 癮君子或流浪漢。” 對那些被認為受到此類社會或個人現實影響的人或觀點差異進行挑選,其根源在於 1900 世紀 XNUMX 年代初期廣泛存在的歧視觀點。

該例外是由英國人牽頭的英國、丹麥和瑞典的代表制定的。 它基於一種擔憂,即當時起草的人權文本試圖實施普世人權,包括針對有社會心理殘疾或精神健康問題的人,這與這些國家現行的立法和社會政策相衝突。 英國、丹麥和瑞典在當時都是優生學的堅定支持者,並將這些原則和觀點落實到立法和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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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an Shennach 先生,議會委員會調查拘留“社會不適應”人員的報告員,該委員會正在調查歐洲人權公約中對自由權的限制. 照片:THIX 照片

勞拉·馬爾凱蒂 (Laura Marchetti) 在結束她的演講時指出

“鑑於這些變化,《歐洲人權公約》(ECHR) 第 5 條第 1(e) 款的當前文本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因為它仍然允許基於社會心理的歧視殘疾或心理健康問題。”

“因此,對文本進行改革並刪除允許歧視和不平等待遇長期存在的部分至關重要,”她在最後的聲明中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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